以前年度所得稅匯算時,已將附表四即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上報稅務機關備案,備案系統里的虧損數能否修改?是否還有其他填報方法?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第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第二條規定,本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開始執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沒有處理的事項,按本規定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該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開始執行。該企業在2010年4月份被稅務機關查增,如果該事項已做稅務處理的,不適用上述公告規定。
上述公告中的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針對的是稅務檢查的納稅年度,而不是指稅務機關到企業進行檢查的時點。如稅務機關在2010年4月對企業2007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指的是2007年度以前,而不是2010年4月以前。
如果該事項未作稅務處理,2007年度查增應納稅所得額80萬元,2007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情況下,才允許用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補虧。由于該企業不存在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企業應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0萬元計算2007年度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企業不能將該調增額80萬元計入2010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