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權使用費通常是指人們因使用權利、或如信息、服務等無形財產而支付的任何款項。如: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所得。然而,在目前的中國相關稅收法規下,特許權使用費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概念,不同的法規下特許權使用費的范圍差異比較。而在特許權使用費的對外支付中,同一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可能既涉及海關稅收,又涉及到稅務機關征收的稅收,為此,在對特許權使用費的海關估價和轉讓定價進行分析時,需要對海關和稅務機關各自對特許權使用費的判定進行了解。
(一)稅務機關特許權使用費定義
1、國內法特許權使用費定義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指出: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因此,在國內法下,特許權使用費范圍僅限于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但是,何為“其他特許權”,目前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并沒有明確。
2、稅收協定及相關國內法解釋下的特許權使用費
在不同的稅收協定下,特許權使用費的定義略有差異,但其基本定義如下:“特許權使用費”一語是指使用或有權使用文學、藝術或科學著作,包括電影影片,無線電或電視廣播使用的膠片、磁帶的版權,專利、商標、設計、模型、圖紙、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也包括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科學設備或有關工業、商業、科學經驗的情報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
具體而言,在稅收協定中,特許權使用費指有權使用構成權利和財產的各種形式的文學和藝術,有關工業、商業和科學實驗的文字和信息中確定的知識產權(如電影影片,無線電或電視廣播使用的膠片、磁帶的版權,專利、商標、設計、模型、圖紙、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而不論這些權利是否已經或必須在規定的部門注冊登記;特許權使用費也包括使用或有權使用有關工業、商業、科學經驗的情報取得的所得(通常指專有技術);在一些稅收協定中,使用設備的租金也歸屬于特許權使用費。特殊權使用費的定義既包括了在有許可的情況下支付的款項,也包括因侵權支付的賠償款。
上述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的情報應理解為專有技術。此外,在轉讓或許可專有技術使用權過程中如技術許可方派人員為該項技術的使用提供有關支持、指導等服務并收取服務費,無論是單獨收取還是包括在技術價款中,均應視為特許權使用費。
(二)海關特許權使用費定義
海關總署第213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是指進口貨物的買方為取得知識產權權利人及權利人有效授權人關于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著作權、分銷權或者銷售權的許可或者轉讓而支付的費用。
從這一定義看,海關和稅務機關對特許權使用費的判定是有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