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是指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進行存量房交易的單位和個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有異議,要求主管稅務機關重新核定計稅價格的行為。
第三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納稅人辦理存量房交易納稅申報時,告知納稅人虛假申報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告知納稅人享有提出異議和要求進行爭議處理的權利。
第四條納稅人對核定的計稅價格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核定計稅價格相關文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報送《涉稅事項申請單》(見附件一),并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第五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涉稅事項申請單》后,對申請理由和證明資料進行審核,對資料齊全的,當場下達《稅務事項告知書》;對資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齊有關資料。
第六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于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重新核定,作出爭議處理決定,下達《稅務事項決定書》(見附件二)。情況復雜無法按時辦結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七條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重新核定計稅價格:
(一)由主管稅務機關委托具有公信力和較高資質等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參考評估結果,核定計稅價格,相關評估費用由主管稅務機關承擔;
(二)由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認定,主管稅務機關參考認定結果,核定計稅價格;
(三)由主管稅務機關成立“爭議處理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成員由稅務機關從事存量房評估工作人員、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從事涉稅價格認定人員、房地產評估機構具有評估資質的人員組成。工作組應當于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實地勘察房產情況,形成勘察工作報告,提交工作組審議。工作組需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重新核定計稅價格。
第八條對同一次交易的計稅價格爭議,納稅人只能夠申請一次爭議處理。納稅人對重新核定的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條本辦法由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爭議處理辦法,并報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