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是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2011年A公司以一項無形資產對B公司增資,評估價100萬元,但未辦理過戶,A公司確認長期股權投資100萬元,B公司確認實收資本100萬元。2013年辦理該無形資產過戶時,無形資產評估值為300萬元。 問題1、2011年過戶未完成,A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和B公司實收資本的確認計量是否正確? 2、2013年過戶時,無形資產的增值,A、B公司如何進行賬務調整?A公司是否需補繳企業所得稅?如何計算? 3、A公司無形資產增值所得確認在2011年度還是2013年度?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第六十六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三)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根據上述規定,A公司用無形資產增資,投資協議生效同時完成工商登記時,增資行為即完成。A公司應在增資行為完成當期確認無形資產轉讓收益,同時確認長期股權投資計稅基礎100萬元;B公司同時確認取得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100萬元。 A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與B公司的“無形資產”持有期間不得調整計稅基礎。 其他風險提示:《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號——驗資》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對于出資者以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出資的,應當審驗其權屬轉移情況,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資產評估的基礎上審驗其價值。 按照規定,被審驗單位及其出資者不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進行資產評估或價值鑒定、辦理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注冊會計師應當拒絕出具驗資報告并解除業務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