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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1998]621號 關于個人以專利技術入股及通過轉讓專利技術所有權取得股權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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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以專利技術入股及通過轉讓專利技術所有權取得股權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1998-10-19 國稅函[1998]621號深圳市地方稅務局:你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熊建明以專利技術人股及轉讓股權過程中有關稅務問題的請示》(深地稅發[1998]313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于熊建明以其專利技術使用權向深圳方大建材有限公司投資取得的股權所得338萬元(3380×10%)和向該公司轉讓專利技術所有權取得的股權所得1172萬元(8000×18.875%-338),均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考慮到上述所得以股權形式取得且稅款數額較大的實際情況,可分期繳納稅款,具體期限由你局確定。二、鑒于香港集康國際有限公司是熊建明在深圳方大建材有限公司改組時為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而替代其繼續持有原有股份而成立的,并將其本人持有的深圳方大建材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以1元人民幣的價格轉讓給香港集康國際有限公司,該公司并不從事實際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情況,可以認定:深圳方大股份有限公司對香港集康國際有限公司派息分紅實際上就是對熊建明派息分紅,因此,熊建明對該項所得承擔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義務。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深圳方大股份有限公司向香港集康國際有限公司派息分紅時,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代扣代繳熊建明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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