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小區內建造地下停車場所的成本如何處理?
問: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小區內建造地下停車場所的成本,能否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公攤成本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十七條的規定,地下停車場產權歸屬于業主的,可以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公攤成本處理。產權歸企業所有的,或者沒有明確產權關系的,應按照開發產品或者固定資產進行稅務處理。
國有學校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民辦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是否免征企業所得稅?
問:國有學校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民辦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是否免征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對于從事教育事業的企業能否適用稅收優惠,不再按照教育性質或方式劃分,而應按照有關對非營利組織的所得稅政策規定執行。具體請參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的規定。
2006年前設立的企業在2009年后取得軟件企業證書,能否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
問:2006年前設立的企業在2009年后取得軟件企業證書,能否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獲利年度是從認定年度開始算起,還是從取得營業執照開始生產經營的年份算起?
答:按目前規定,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的獲利年度,應依據企業取得營業執照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到進入獲利的年度加以確定。企業在取得軟件證書前已進入獲利年度的,應就取得軟件證書后的剩余優惠期內,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
研發項目中職責為全面主持(或協調)項目的進行人員算不算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
問:在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的審核過程中,一般一個研發項目中會有一個或若干個項目負責人,職責為全面主持(或協調)項目的進行。請問,此類人員算不算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
答:此問題需依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和判定。原則上,如果上述人員屬于為研發活動提供直接服務的管理人員,則屬于“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范圍。
農作物的新品種選育如何才能享受稅收優惠?
問: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免稅項目“農作物的新品種選育”,各地政策執行不一,關鍵問題是“生產、初加工、銷售”三位一體,還是“選育、生產、初加工、銷售”四位一體,才能享受稅收優惠?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第二條明確規定,生產、初加工和銷售一體化是在選育形成的成果的基礎上完成的。
符合原《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規定的企業,可否申請2011年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問:新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尚未出臺,符合原目錄規定的企業,可否申請2011年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申報?
答:在新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前,企業符合原目錄規定范圍的,經稅務機關確認后,其企業所得稅可暫按15%的稅率預繳,但在匯算清繳時,原則上應按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25%進行年度匯算清繳。新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后,符合目錄范圍且已按稅法規定25%的稅率匯算清繳了的企業,可在履行相關程序后,按15%的稅率重新計算申報。
2010年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2011年可否繼續享受15%的優惠稅率?
問:我公司2010年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2011年可否繼續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答:2010年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自認定批準有效期當年開始,3年內可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因此,企業在2011年及2012年是否可享受15%優惠稅率,需要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規定的條件逐年判定。
單位給解聘員工的經濟補償是否繳個稅?
問: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由此給員工一筆經濟補償金。請問,單位給予解聘員工的經濟補償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設區的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要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由此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由于雙方的勞務合同關系已經終結,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實際上不應界定為補償金,對這部分收入按照規定應該征收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