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廢止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有關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讀一、本公告廢止了哪些文件?
(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京地稅企〔2008〕270號);
(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京地稅企〔2009〕5號);
(三)《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有關事項的通知》(京地稅企〔2009〕277號);
(四)《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京地稅企〔2010〕86號)。
二、為何要廢止上述文件?
2014年11月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該公告發布后,對與2008年版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的文件予以廢止,因此應同步廢止我局發布的上述相關文件。
三、本公告規定的文件廢止時間是何時?
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自2015年1月1日施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文件不再適用,為保證文件之間有效銜接,本公告中公布的文件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