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政策性搬遷與企業自主搬遷稅務處理不同,哪些情況屬于政策性搬遷?
從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作了具體規定。
企業政策性搬遷,是指由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即有以下六種需要之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資料的,屬于政策性搬遷: ①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②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
③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④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⑤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后續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