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工作部署,2015年10月1日起要在全國全面推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改革。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的《關于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就相關事項進行了明確。
相關政策——稅總函[2015]4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
稅總函[2015]482號明確,新設立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統稱“企業”)領取由工商部門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稱“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后,無需再次進行稅務登記,不再領取稅務登記證。企業辦理涉稅事宜時,在完成補充信息采集后,憑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可代替稅務登記證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稅務登記按照原有法律制度執行。
工商登記“一個窗口”統一受理申請后,申請材料和登記信息在部門間共享,各部門數據互換、檔案互認。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與登記機關溝通協調,確保登記信息采集準確、完整。
按照稅總函[2015]482號規定,已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企業辦理注銷登記,須先向稅務主管機關申報清稅,填寫《清稅申報表》。企業可向國、地稅任何一方稅務主管機關提出清稅申報,稅務機關受理后應將企業清稅申報信息同時傳遞給另一方稅務機關,國、地稅主管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分別進行清稅,限時辦理。清稅完畢后,一方稅務機關及時將本部門的清稅結果信息反饋給受理稅務機關,由受理稅務機關根據國、地稅清稅結果,向納稅人統一出具《清稅證明》,并將信息共享到交換平臺。
稅務機關應分類處理納稅人清稅申報,擴大即時辦結范圍。根據企業經營規模、稅款征收方式、納稅信用等級指標進行風險分析,對風險等級低的當場辦結清稅手續;對于存在疑點情況的,企業也可提供稅務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在核查、檢查過程中發現涉嫌偷、逃、騙、抗稅或虛開發票的,或者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等情形的,辦理時限自然中止。在清稅后,發現少報、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將相關信息傳至登記機關,納入“黑名單”管理。過渡期間未換發“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企業申請注銷,稅務機關按照原規定辦理。
相關政策——工商企注字[2015]147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三證合一”有關工作銜接的通知
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大信息化投入,按照統一規范和標準,改造升級相關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凡是能利用統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的,都要通過共享平臺交換并應用企業基礎信息和相關信用信息。
相關政策——《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5〕50號)
《工商總局等六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