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現將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滿申報納稅期限問題公告如下:
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期限為執行期結束后的90日內。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深國稅發[2006]207號)第五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