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8-30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銜接國務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通知》(贛府發[2013]17號),現將我省國稅機關落實取消“對辦理稅務登記的核準”、“對納稅人申報方式的核準”和“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審批”等三項行政審批項目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辦理稅務登記的核準項目取消后,納稅人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包括開業、變更、驗證和換證),稅務機關應當于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二、對納稅人申報方式的核準項目取消后,納稅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納稅申報方式。
三、對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審批項目取消后,納稅人因發票使用量較大或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經營活動需要的,可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票樣,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
四、《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深化多元化電子申報繳稅工作的意見》(贛國稅發[2005]316號)第三條第(三)項“1.申報方式資格審批”相關內容、《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江西省國家稅務局磚瓦行業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贛國稅發[2005]348號)第五條、《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江西省國家稅務局糧食加工行業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贛國稅發[2005]349號)第五條、《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江西省國家稅務局沙石行業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贛國稅發[2006]244號)第五條、《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江西省國家稅務局木竹加工行業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贛國稅發[2007]258號)第五條、《江西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全國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國稅發[2010]102號)第一條第(三)項、《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票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3號)第一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