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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國政府等在我國設立代表機構給予免稅待遇的審批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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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概述 外國政府、非營利機構、各民間團體等在我國設立代表機構,對其從事的業務按規定需要給予免稅待遇的,應由代表機構(或其總部、上級部門等)提出申請,并提供所在國主管稅務當局確認的代表機構性質的證明,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后,層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國稅發[2003]2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65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所在國主管稅務當局、政府機構確認的代表機構性質證明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代表機構需要享受免稅待遇時申請。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6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準確,簽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相符; (3)符合條件的將企業申請信息錄入系統,同時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4)納稅人提交資料不齊全或《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受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代表機構從事的業務是否屬于《中國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征收工商統一稅、企業所得稅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65號)第一條第(一)款列舉業務以外的活動; 2.外國政府、非營利機構、各民間團體等在我國設立的代表機構所在國主管稅務當局、政府機構確認的代表機構性質證明是否合法有效。 3.納稅人申請的減免事項(減免方式,減免額度,減免幅度,減免期限)是否符合相關政策規定。 根據審核結果進行審核審批,確定審批結果,將蓋章、簽署審批意見的《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返還納稅人一份,將有關資料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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