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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收入上漲該如何進行個稅籌劃?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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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收入上漲該如何進行個稅籌劃? 目前,我國許多醫院的管理模式正在發生巨大變化。各大醫院對人才的需求更加迫切。資深專家、中高層管理者的收入水平迅速提高。為此,很多醫院想通過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降低員工稅收負擔。可供醫院選擇的納稅籌劃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籌劃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與醫院有關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 (1)按照國家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如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獨生子女費、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等; (2)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員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3)企業和個人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不記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4)對按《國務院關于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杰出專家暫緩離休問題的通知》精神,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人力資源部門、財務部門的相關人員首先要通曉稅法,以期最大程度地利用相關的稅收優惠減輕員工的稅收負擔。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規定了住房公積金的最高限額,而企業和個人按規定比例提取并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免征個人所得稅,那么各個醫院在提取員工的住房公積金時要用足這一政策;同時各地區對經濟技術開發區往往有一些優惠政策,相關人員要注意了解有關信息。 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可節稅 工資、薪金所得,每月減除800元的費用作為應納稅所得額,采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對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作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一次收入畸高的,實行加成征收。可見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稅負是不相同的,實現二者的轉化在一定程度上可起到降低稅負的作用。 例如:某主任醫師月工資收入30000元,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應納稅額=(30000-800)×25%-1375=5925(元)。如果該主任醫師與醫院不存在雇傭關系,只是一名兼職的工作人員,則其30000元的收入應該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納稅,應納稅額=30000×(1-20%)×30%-2000=5200(元)。可見按工資、薪金所得納稅與按勞務報酬所得納稅存在差別,因此對于那些聘用的專家應注意計算在不同情況下的應納稅額,在簽訂勞動合同或兼職合同時,應考慮稅額的差別。 分月發放獎金、分次支付勞務報酬可節稅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如果納稅人取得獎金、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將獎金收入減除當月工資與800元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據以計算應納稅額。不少醫院往往根據員工年度考核結果于年終時集中發放獎金,這樣做的結果是稅率高、員工負擔的個人所得稅額多。為此,醫院可按月或按季發放一部分獎金,對于拉開檔次的獎金再于年終發放,這樣做員工總體稅負就會減輕。 如某醫院員工每月工資為2000元,年終獎金為20000元,則醫院應為其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額為: 每月應代扣代繳稅額=(2000-800)×10%-25=95(元); 年終獎金應代扣代繳稅額=20000×20%-375=3625(元); 全年應代扣代繳稅額=95×12+3625=4765(元)。 如果該醫院隨同每月工資發放1500元的基本獎金(發放12個月),年終(12月份)另外發放2000元的全年獎金,則醫院應為其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額為:每月應代扣代繳稅額=(3500-800)×15%-125=280(元); 年終獎金應代扣代繳稅額=2000×15%-125=175(元); 全年應代扣代繳稅額=280×12+175=3535(元)。 通過比較我們可以看到,分月發放獎金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此外,分次支付勞務報酬也可達到均衡收入、降低稅負的效果。 試行年薪制可節稅 稅法規定:對試行年薪制的企業經營者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額,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即企業經營者按月領取的基本收入,應在減除800元的費用后,按適用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并預繳,年度終了領取效益收入后,合計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個月平均計算實際應納稅額。這樣計算實際達到了均衡經營者收入,降低稅率及稅負的效果。 例如:北京市某醫院院長每月取得的基本薪金收入為2000元,年終取得的效益收入為60000元,該醫院應為其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額為:每月應預繳稅額=(2000-800)×10%-25=95(元); 全年已預繳稅額=95×12=1140(元); 全年收入=2000×12+60000=84000(元); 月平均應納稅額=(84000÷12-800)×20%-375=865(元); 全年應納稅額=865×12=10380(元);全年應補繳稅額=10380-1140=9240(元)。 如果該醫院未采用年薪制形式,假設該院長全年的收入仍為84000元,各月的收入分別為:1、2、4、5、7、8、10、11月的收入為3000元,3、6、9、12月的收入為15000元。 1、2、4、5、7、8、10、11月每月應納的個人所得稅=(3000-800)×15%-125=205(元); 3、6、9、12月每月應納的個人所得稅(15000-800)×20%-375=2465(元); 全年應納的個人所得稅=205×8+2465×4=11500(元)。 從上面的計算我們可以看到,采用年薪制的稅收負擔較輕。 將部分工資、薪金適當福利化可節稅 一般來說,員工的工資、薪金收入超過800元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如果將超過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的工資、薪金收入用于職工福利支出,這將減少員工的個人支出,同時減少員工的計稅收入,降低員工個人所得稅負擔。 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式降低工資、薪金所得,提高福利待遇:(1)為員工提供交通便利。如免費接送員工上下班;(2)提供教育福利。如為員工提供培訓機會,為員工子女提供助學金、獎學金等;(3)為員工購房提供一定期限的貸款,之后每月從其工資額中扣除部分款項,用于歸還貸款。這樣可以減輕員工的貸款利息負擔;(4)為員工提供辦公設施及用品等等。但在利用該方法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應該注意:為員工免費提供住房、購買商業保險等不能免繳所得稅。 改變費用的會計處理可節稅 隨著醫院體制改革的深化,醫院逐漸設置了市場拓展人員、銷售人員,一些醫院按照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給銷售人員提取獎金,用來補償銷售人員差旅費支出、業務招待費支出。這部分獎金支出在會計上作為“營業費用——工資費”處理,銷售人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改變會計處理辦法,將銷售人員發生的差旅費、業務招待費據實列支,會計上作為“營業費用——差旅費”、“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處理。將應提獎金總額與兩項費用之差計入“營業費用——工資費用”科目,那么銷售人員即可少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外,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方法還很多,醫院相關部門的人員要充分熟悉稅法,根據應稅項目,選擇納稅額最低的納稅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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