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股權激勵是一種將個人與公司利益緊密掛鉤的有效經營方式,自誕生以來,已被眾多上市及非上市公司采用,然而,依據目前我國稅收政策,股權激勵應適用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的稅目,“工資薪金”實行的是超額累進稅率,也即,如果股權激勵的金額巨大,最高可適用高達45%的個人所得稅率,激勵效果無疑大減。從本質上講,股權激勵是向公司經營管理者、員工讓渡一定公司股份的行為,是否可以改變一種方式,從而合法、合理降低稅負率,本文華稅律師通過一則案例為您分析解讀。
一、案例:萊美藥業——令人費解的并購
2013年6月6日萊美藥業公布重組方案,公司擬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相結合的方式,向特定對象上海鼎亮禾元投資中心、上海六禾元魁投資中心以及邱宇、邱煒等12位自然人購買重慶萊美禾元投資有限公司80.95%的股權,并募集配套資金總額1.1億元。值得注意的是,萊美禾元2012年11月成立,為萊美藥業建設茶園制劑項目而設立。而2013年3月15日,萊美禾元通過增資擴股引進鼎亮禾元、六禾元魁以及邱宇等12位自然人。
這意味著,鼎亮禾元、六禾元魁以及邱宇等12位自然人在進入萊美禾元不到3個月時間,就快速實現換股退出。在其交易過程中,PE和自然人并沒有獲得溢價。根據有關評估報告,截至2013年3月底,萊美禾元經審計的凈資產約為4.2億元,本次擬購買的80.95%股權對應的凈資產賬面值及交易價格約為3.4億元。此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價格為21.44元/股,發行股份數1441萬股,鎖定期3年。該對價幾乎與當初鼎亮禾元、六禾元魁進入萊美禾元的價格相當。
萊美藥業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草案》顯示,上述12名自然人全部為公司高管。本次發行對象之一的邱宇持有萊美藥業22.56%的股份,為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公司擔任董事長、總經理,董事邱煒系邱宇的兄長,持有公司17.59%的股份,為公司第二大股東、公司董事。其余人士中,有的是原料藥廠總經理、茶園制劑廠總經理,有的則是總工程師、新藥銷售經理,有的則是技術總監、人力總監、證券部經理等。
從表面上看,此次方案是將非公開發行股份變換成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實質上,這次的方案就是為公司高管量身定做的變相股權激勵方案。從關系上看,鼎亮禾元兩家公司與國金證券同宗同源,都屬于涌金系公司。兩家PE本來就是友情客串,搭臺子幫忙。
(來源:根據2013年6月7日《中國證劵報》報道文章整理)
二、“股權激勵”與“定向增發”稅收政策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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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 |
定向增發 |
取得股份 |
授權日:不需繳稅
行權日:按照“工作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 |
屬于股權轉讓行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
取得股份稅負 |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工資薪金最高可適用45%的稅率。 |
(轉讓收入—股權原值)×20%
注:如果是平價轉讓,不需要繳納稅金 |
參與利潤分配稅收政策 |
20%(適用“股息紅利”) |
20%(適用“股息紅利”) |
股權再轉讓稅收政策 |
20%(適用“轉讓財產”,注:上市公司股票,免個人所得稅) |
20%(適用“轉讓財產”,注:上市公司股票,免個人所得稅) |
三、華稅點評
通過以上比較,可以發現,股權激勵最高可適用45%的個人所得稅率,而通過“定向增發”方式獲得公司股份,在平價“換股”方式獲取的情況下,可以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節稅效果明顯。但是該稅務籌劃依賴于一些前提條件:
第一,設立“換股平臺”公司。股權激勵的對象通過定向增發獲取公司股票時,應有作為支付對價的資產,上述案例中,萊美藥業通過設立一家公司實現。
第二,合理定價。換股過程中,如果存在“價差”,需要按照“轉讓財產”適用20%的個人所得稅率,因此需要合理定價,以實現“平價轉讓”。
第三,有相關公司“客串”。如果在實施上述稅務籌劃方案中,只有被激勵的對象參與,很難向稅務、工商部門說明“合理商業目的”,因此,需要一些“友情客串”的公司參與進來。
對于上述方案,如果將公司與個人利益作為一個整體,還需要考慮各種方案對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以及相關稅種的影響。同時,華稅律師認為,如果基于更加長遠的稅務籌劃考量,在注冊相關公司時,也可以考慮選擇有稅收優惠或財政補貼的地區,以實現更大幅度的節稅效果。
小結:任何商業活動,都是在多重因素驅動下實施的,萊美藥業的安排可能除了稅負因素的考量外,還可能有其他諸多的考慮,比如,定增的方式獲得股權可以免除為股權激勵對象所設立的解鎖條件(業績承諾)限制,同時通過定增取得的股權,在三年后可以一次性解禁,而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期有的可拉長至5-6年。因此,企業及個人在規劃稅務籌劃方案中,需要通盤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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