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承租一幢廠房后又轉租其他單位,請問我公司計算繳納營業稅時,能否將轉租收取的租金扣除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后確認收入?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房屋轉租不屬于差額計算營業稅的范圍,應按全部轉租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
(注:上述答案僅供參考,具體事宜請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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