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國稅財便函[2013]63號 2013-12-31各省轄市、蘇州工業園區國稅局,常熟市、張家港保稅區國稅局,省稅務干部學校,省局機關服務中心
2012-2013年度國稅系統公務用車協議供貨有效期原定為1年,至2013年12月期滿。根據總局(稅總采便函[2013]165號)文件精神,為做好新老項目銜接,經研究決定,在新的執法執勤用車協議供貨項目實施前,各級國稅局采購稅務執法執勤用車,仍按《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2-2013年度國稅系統公務用車協議供貨的通知>的通知》(蘇國稅函[2012]308號)規定執行。
各級國稅局在執法執勤用車協議供貨采購時,應充分了解市場信息,進行市場價格比對,確保采購執法執勤用車性能及采購價格不高于協議供貨最高限價和當地市場價格。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財務管理處協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