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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發[2009]52號 關于進一步明確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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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09]52號 2009-11-06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便利境內外機構和個人對外付匯,現就《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執行中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內機構或個人對外支付下列項目外匯資金,無需辦理和提交《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以下簡稱《稅務證明》)。 (一)境內旅行社從事出境旅游業務的團費以及代訂、代辦的住宿、交通等相關費用; (二)從事遠洋漁業的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修理、油料、港雜等各項費用; ?。ㄈ﹪H空運和陸運項下運費及相關費用; ?。ㄋ模┍kU項下保費、保險金等相關費用; ?。ㄎ澹┚硟葯C構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六)亞洲開發銀行和世界銀行集團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從我國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資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和轉讓股份所得、在華財產(含房產)出租或轉讓收入以及貸款給我國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 ?。ㄆ撸┩鈬蛧H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的外國政府(轉)貸款(含外國政府混合(轉)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下的利息,本通知所稱國際金融組織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會組織、歐洲投資銀行等; ?。ò耍┩鈪R指定銀行除本條第七項外的其他自身對外融資如境外借款、境外同業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債務等項下的利息; 天津 財稅信息 網版權所有 (九)我國省級以上國家機關對外無償捐贈援助資金; ?。ㄊ┚硟茸C券公司或登記結算公司向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支付其依法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收入及有價證券賣出所得收益。 二、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以下項目外匯資金對外支付后,應于每月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將對外支付有關情況向外匯指定銀行所在地主管國稅和地稅機關報告。 ?。ㄒ唬┩鈬蛧H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的外國政府(轉)貸款(含外國政府混合(轉)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下的利息; ?。ǘ┩鈪R指定銀行其他自身對外融資如境外借款、境外同業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債務等項下的利息。 天 津 財稅 信息網歡迎您 ?。ㄈ┩鈪R指定銀行對外支付上述利息時,除符合免稅條件的以外,應按照我國稅法規定作為扣繳義務人代扣稅款,并在對外支付后按國家稅法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稅務手續?! 。ㄋ模┩鈪R指定銀行辦理代扣稅款涉及結匯的,應按照代客結售匯業務相關規定辦理稅款結匯手續,并將代扣稅款結匯統計到結售匯統計報表的“133其他經常轉移”項下。 ?。ㄎ澹┩鈪R指定銀行未按本條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信息,由稅務機關按規定進行處理。 天 津 財稅 信息網歡迎您 三、外國航空公司境內代表處對外支付其境內機票銷售款,可持主管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出具的免稅文件或有關兩國政府互免兩國航空運輸企業國際運輸收入稅收文件代替《稅務證明》。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航空公司境內代表處參照本條執行。 境內旅行社對外支付代售境外航空公司機票銷售款,應按照匯發[2008]64號文件的規定向外匯指定銀行提交《稅務證明》。 四、主管稅務機關為海洋石油稅務(分)局的境內機構在辦理對外付匯時所提交的《稅務證明》,僅需主管海洋石油稅務(分)局蓋章,無需主管地方稅務局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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