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資企業,2005~2009年的盈余公積金為3573萬元人民幣。由于要增加生產線,2010年董事會用2005~2009年的盈余公積金增加注冊資本2400萬人民幣。請問:
1、我公司是否因增資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2、外方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沒有辦事機構,我公司是否因增資為其代扣代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1、企業用盈余公積增資可以理解為先用盈余公積對股東進行分配,而后股東再以相同金額對公司增資。企業無論是分配盈余公積還是接受投資,均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涉及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七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業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時(包括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從支付或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轉股決定,企業應按轉股日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轉股部分視同分配代扣代繳相應的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同時應注意,如果雙邊稅收協定有特殊規定,應依照協定與所得稅法孰優原則選擇享受相應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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