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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發[2013]12號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大連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3/6/17 來源: 閱讀次數: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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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大連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大政發[2013]12號 2013-2-27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大連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大連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提高水利工程設施的抗災減災能力,加快水利建設,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號)和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遼財非[2011]26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水利建設基金,是指經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籌集設立的專門用于水利建設的基金,主要用于市、區市縣(含先導區,下同)水利工程建設及中央和省補助地方項目的配套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市及區市縣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管理工作的領導,其所屬的財政、發展改革、水利、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水利建設基金建立后,市及區市縣政府原有水利建設的投資規模不變。 第六條市級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市本級管理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提取3%。 (二)從市本級收取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提取15%。 (三)市本級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全部納入市本級水利建設基金。
第七條區市縣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區市縣管理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提取3%。 (二)從區市縣收取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提取15%。 (三)區市縣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全部納入區市縣級水利建設基金。
第八條水利建設基金征收過程中發生的銀行利息,統一納入水利建設基金。 第九條市及區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2月底向本級政府報告水利建設基金收繳情況。
第十條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范圍: (一)中小河流治理; (二)病險水庫除險加固; (三)城市防洪設施建設; (四)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 (五)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 (六)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七)農村飲水和灌區節水改造工程建設; (八)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 (九)防汛應急度汛; (十)其他經同級政府批準的水利工程項目; (十一)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征管部門的費用支出。 市級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市本級重點水利建設項目;區市縣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區市縣重點水利建設項目以及市安排的重點工程項目。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要從水利建設基金中安排不少于3%的比例用于水利規劃、勘察設計、專題研究、項目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條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區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編制年度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基金實際征收情況撥付資金。其中,水利建設基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各區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多征、減征、緩征、免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設基金。各級財政、發展改革、監察、審計部門每年要定期對水利建設基金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相關條款,予以處理、處罰、處分。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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