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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納稅人購銷農產品使用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5/7/16 來源: 閱讀次數: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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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納稅人購銷農產品使用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云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 2015-5-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相關規定,現將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增值稅納稅人銷售或收購農產品使用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納稅人,銷售農產品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向農業生產者個人(自然人)收購農產品,支付個人款項時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收購)。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農產品增值稅普通發票或自行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收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相關政策規定的,可以按規定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已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農產品增值稅普通發票或自行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收購)的有關問題可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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