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辦發[2014]74號 2014-8-15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為加快推動我市個體工商戶的發展,有力促進我市民營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轉型升級,不斷提升市場競爭力和社會責任感,確保我市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支持全市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以下簡稱“個轉企”)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為宗旨,以提高企業質量效益為立足點,以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為目標,健全政策扶持體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加快推進民營經濟發展,進一步優化經濟結構、產業結構和市場主體結構,促進全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個轉企”是指個體工商戶以現有的生產經營條件為基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法律法規,申請登記為私營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制企業)的組織形式的轉換。在實施“個轉企”工作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策引導,主體自愿。堅持改革創新,優化審批服務,強化政策支撐,積極引導和扶持“個轉企”,充分尊重個體工商戶的意愿,注重激發其內在動力,讓轉型主體多受益,不增加轉型企業的負擔。
(二)堅持標準,規范管理。遵循市場規律,緊密結合地區產業特點、區位優勢和主體自身情況,對產值和規模較大的個體工商戶實施轉型,對有一定實力且對“個轉企”工作存有顧慮的個體工商戶實施引導和扶持,對規模較小、潛力較大的個體工商戶實施培育。
(三)政府領導,部門聯動。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作,落實政策措施,加強指導服務,協調解決困難和問題,推動“個轉企”工作的順利實施。
三、主要對象
(一)對從事農(林、牧、漁)業、工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倉儲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及其他未列明行業的,根據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從業人員等指標,參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下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符合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對符合小型企業劃型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督促轉企,對符合微型企業劃型標準上限50%的個體工商戶鼓勵轉企);
(二)從事海洋養殖業的個體工商戶;
(三)產值較大的制造業和規模較大的服務業個體工商戶;
(四)規模以上從事餐飲服務的個體工商戶;
(五)經稅務部門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六)法律法規要求特定行業經營應具備企業組織形式,目前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
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要結合實際,確定本地區“個轉企”的重點行業和具體標準。
四、便捷準入服務
(一)工商登記程序。“個轉企”可以按照變更程序辦理。申請人應向工商登記部門提交《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申請書》。升級企業投資者至少包含1名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二)名稱登記。可最大限度地保留原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和行業特點。個體工商戶轉型為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允許繼續使用原登記字號(合伙企業在組織形式后標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樣);個體工商戶轉型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允許沿用其原名稱加“有限公司”。
(三)注冊資本登記。對個體工商戶轉為有限公司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外,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出資期限的限制;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由股東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
(四)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不改變住所(經營場所)的,轉型后企業設立,無需重復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文件。改變住所(經營場所)的,只要提交合法使用證明即予以登記。
(五)相關審批事項。按變更程序辦理的轉型企業,原個體工商戶經營項目中有法律法規規定需經許可經營的,轉型為企業后投資主體、經營場所、經營范圍不變的,只要原許可批準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內,可先行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其中,企業名稱沒有變化的,可繼續沿用原許可批準文件;企業名稱變化的,申請人可持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個體工商戶轉型證明》,相關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辦理審批許可手續,直接更換新證或簽署舊證延續使用意見。其中,為企業登記前置許可的,由申請人在30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機關備案。
(六)提供優質服務。工商登記機關要開辟“綠色通道”,積極開展“個轉企”工作的咨詢、指導及業務辦理,主動提供登記指南、登記表格,指導申請人規范填寫申請書、準備登記應提交的材料,及時提醒申請人到質監、稅務、建委、國土房屋、環保、安監、交通等部門辦理各類證照變更等手續。
(七)“個轉企”后,原則上可保留轉企前的各種榮譽稱號,榮譽授予部門應予認可。
五、稅費扶持政策
(一)“個轉企”后屬小型微利企業的(不含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不含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個轉企”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
(三)“個轉企”后,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社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1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四)“個轉企”后,經認定屬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按規定加計扣除。
(五)“個轉企”后,對安置殘疾人的企業,實行由稅務機關按企業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的具體限額為每人每年3.5萬元。企業按照上述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并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六)“個轉企”后,確有困難的小型微利企業,在2015年底前,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七)從轉企當年起,其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繳費比例可實行3年過渡。過渡期結束后,統一按企業繳費比例繳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個轉企”后,即以上月工資總額作為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基數。原按企業參保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個體工商戶轉為企業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八)轉型前的個體工商戶與轉型后的企業之間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和國有土地使用權主體名稱變更登記投資主體、經營場所、經營范圍不變的,持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個體工商戶轉型證明》,免征契稅和免收交易手續費。
(九)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免征變更登記費、證照工本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六、金融扶持措施
(一)各金融機構對持《個體工商戶轉型證明》的“個轉企”企業要積極給予貸款支持,根據企業生產經營需求和現金流等特點,合理確定利率水平和貸款期限,拓寬抵押擔保物范圍,創新還款方式。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要求、發展前景和信用較好但暫時有困難的小型微利企業,貸款利率盡量少上浮或不上浮。
(二)各金融機構要提高對“個轉企”企業的信貸審批效率;在符合規定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盡可能為“個轉企”企業變更銀行結算賬戶提供便利。
(三)各金融機構支持“個轉企”企業信貸情況,納入人民銀行小微企業信貸政策評估內容。
(四)對符合政策條件的“個轉企”小型微利企業,予以小額擔保貸款支持。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個轉企”工作對促進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強化措施,全面推進。市政府建立市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全市“個轉企”工作的綜合規劃、組織協調和督查考核等工作。劉巖副市長擔任召集人,周小渝副秘書長、市工商局局長蔡有彬擔任副召集人,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等部門有關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成員。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市工商局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也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明確職責,建立制度,制定方案,推進“個轉企”工作順利開展。
(二)落實責任。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要建立健全“個轉企”臺賬,全面掌握符合轉型升級個體工商戶的規模、數量、經營狀況等基本情況,定期通報信息,分析形勢,研究制定措施,協調解決問題。建立“個轉企”培育庫,對有轉企意愿的個體工商戶,要及時開展幫扶、引導、培育等工作,為其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三)強化督查。要根據各地個體工商戶現有總量、產業結構等實際情況,將“個轉企”工作納入當地績效考評范圍,定期督導檢查,通報工作情況,實行綜合考評,推進“個轉企”工作的有效落實。
(四)加強宣傳。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向全社會廣泛宣傳國家、省、市關于“個轉企”工作的相關政策,樹立發展典型,強化示范帶動作用,增強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轉企意愿和主動性,提高全社會對“個轉企”工作的認知度,積極營造良好的宣傳氛圍。
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和各相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相關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