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現將2012年度企業年度關聯業務申報和同期資料準備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二、查帳征收的居民企業和據實申報的非居民企業,在申報年度發生關聯業務往來或者發生對外投資和對外支付的,均需進行關聯申報。
三、《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截止日(每年5月31日)之前進行申報。
四、企業可以選擇進行上門申報或者網上申報(即電子稅務局申報)。網上申報請登錄我局電子稅務局,在辦稅服務-申報繳款-其他申報繳款-企業所得稅-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中進行申報。(網址:http://www.szds.gov.cn)。
五、有下列情況的企業,應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準備完畢該年度同期資料,并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20日內提供:
(一)關聯購銷金額超過2億元人民幣的,上述金額不包括企業在年度內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或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關聯交易金額;
(二)其他關聯交易金額超過4000萬元人民幣的,上述金額不包括企業在年度內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或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關聯交易金額;
(三)承擔單一生產、分銷、合約研發等有限功能和風險的企業發生虧損的;
(四)在轉讓定價跟蹤管理期內的;
(五)利息支出超過關聯債資標準比例、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 (六)在成本分攤協議執行期間的。
其中,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免于準備同期資料:
(一)關聯交易屬于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范圍;
(二)外資股份低于50%且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
六、企業未按照規定報送《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或者未按規定保存同期資料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2013-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