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我們是公路施工企業,繳營業稅,在承包高速公路路面工程中,我們用自有設備,在公路施工現場攪拌瀝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的主要原材料),全部用于本企業承包的本項工程,沒有對外出售,我們按工程總造價繳納了營業稅,當地的國稅部門要求我們按瀝青混凝土的成本繳納增值稅,對此,我們很不理解,我們不是生產銷售單位,工程完工后,設備就拆除運走了,參照國稅發[1993]154號文規定“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闭垎?,我企業應如何繳稅?謝謝。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規定: “第七條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font>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在承包高速公路路面工程中,用自有設備在公路施工現場攪拌瀝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的主要原材料),全部用于本企業承包的本項工程,屬于上述“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