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關于征求《北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土地使用權轉讓企業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修改意見的通知
尊敬的納稅人:
請你們對《北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土地使用權轉讓企業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征求意見稿)》(詳見附件)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12年5月30日前報送北海市地方稅務局所得稅科。
附件:
1.北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土地使用權轉讓企業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2.關于加強土地使用權轉讓企業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解讀稿
3.關于《北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土地使用權轉讓企業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說明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北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土地使用權轉讓企業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合浦縣地方稅務局,各城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了規范我市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稅的管理,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企業發生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必須將該項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計入當期實際利潤額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后,才能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
二、查賬征收的企業在發生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應將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并入當月或當季的實際利潤額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無法將該項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計入當月或當季的實際利潤額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對該項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按規定彌補前期虧損后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核定征收企業發生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應納稅所得額根據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成本、合理費用和相關稅費后的余額核定。合理費用是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相關稅費是指與土地使用權轉讓相關的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合同和證件印花稅。
四、企業在申請土地使用權過戶稅收審核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與計算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當期的會計報表和預繳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或者上期的會計報表和預繳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關于加強土地使用權轉讓企業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解讀稿
最近,北海市地方稅務局下發《關于加強土地使用權轉讓企業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了土地使用權轉讓企業所得稅管理問題,現解讀如下:
北海市地方稅務局在組織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交叉檢查中,發現2009和2010年度發生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企業均未將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計入季度或月份的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也未并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造成少繳稅款。在土地使用權過戶后,相當一部分發生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企業轉為非正常戶,有的企業無法聯系,造成部分稅款流失。為了加強發生土地使用權轉讓企業所得稅征管,北海市地方稅務局規定,企業必須按規定申報預繳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后,才能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為了規范發生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企業預繳所得稅的行為,該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企業申請土地使用權過戶前的企業所得稅預繳作了明確規定。同時,為了核實納稅人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該局要求納稅人必須提交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有關成本、合理費用和相關稅費的合法憑據。
關于《北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土地使用權轉讓企業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說明
制定該文件的目的:北海市地稅局為了加強土地使用權轉讓過戶企業所得稅審核,規范土地使用權轉讓前審核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管理工作。
制定該文件的必要性:北海市地稅局在組織2010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交叉檢查工作中,發現絕大部分企業的土地轉讓所得未依法并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過戶后相當一部分企業的所得稅稅款難以追繳:2009和2010年度發生土地轉讓的55戶企業均未將土地轉讓所得并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造成少繳稅款。2009年發生土地轉讓的38戶企業中已有17戶轉為非正常戶,2010年度的17戶發生土地轉讓的企業中已有9戶企業轉為非正常戶,以上非正常戶主管局均無法聯系到納稅人。
該文件擬解決的主要問題:該公告主要解決的問題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過戶前審核企業是否預繳企業所得稅,防止企業所得稅稅收流失。
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的:“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份或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份或實際的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35號)的規定,企業按實際利潤額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實際利潤額是指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