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代購貨物征稅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法規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
(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依據上述規定,“甲供材料”發票交由工程建設方(工程發包方)進行會計處理,工程承接方成本不包括“甲供材料”。若甲方同時具備以上代購材料條件,工程承接方成本應包括代購材料。
首先,不同時具備以上代購貨物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代購方按銷售材料繳納增值稅。
其次,無論“甲供材料”或“甲代購材料”提供建筑業勞務計稅營業額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
再次,工程承接方領用代購材料或甲銷材料可作為建筑安裝工程費。房地產企業“甲供材料”允許作為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