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國稅函[2006]27號 2006.9.30
各縣、區國家稅務局,市局稽查局:
根據各單位的反映,市局經調查分析測算,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對部分增值稅稅負率預警峰值進行調整。具體如下:
一、園藝植物、菌類產品(含桂元干、荔枝干)適用13%稅率部分由原來的1.5%調整為1.69%;
二、鞋業中的出口塑料拖鞋由原來的1.02%調整為2.38%;
三、農副產品加工業中的其他農副食品加工(如淀粉、豆制品、蛋品、“兩干”、香菇、松焦油、蛋白胨等)適用17%稅率部分由原來的3.06%調整為3.36%;
四、農副產品加工業中的其他農副食品加工(如淀粉、豆制品、蛋品、“兩干”、香菇、松焦油、蛋白胨等)適用13%稅率部分由原來的1.5%調整為1.69%;
五、文體用品制造業(含玩具)由原來的4.25%調整為4.5%;
六、農副產品加工業中大米、植物油、面粉、飼料加工適用13%部分由原來的1.17%調整為1.04%;
七、農副產品加工業中的茶葉由原來的3.5%調整為3.06%;
八、鞋用材料制造由原來的2.72%調整為2.55%;
九、工藝品制造預警峰值統一確定為4.25%;
十、商業批發類中增設圖書項目(限供銷社對外銷售部分),適用13%部分預警峰值確定為0.78%。
預警峰值是開展增值稅納稅評估的一種參考指標,而不是企業納稅申報的依據,各級主管國稅機關不得變相將預警峰值作為企業的征收率來執行,也不得為了減少申報異常企業的納稅評估工作,人為地制造邊際預警峰值。對稅負達不到預警峰值的納稅人,通過評估有原因、理由充分的,應該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但對一些企業稅負率雖然達到甚至高于預警峰值的,也要加強監管,密切跟蹤其生產經營規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