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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發[1998]333號 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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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發文日期: 1998-06-04 發文字號: 國稅函發[1998]333號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你局<關于青島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積金轉增資本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青地稅四字[1998]1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青島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將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 因此,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精神,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后代扣代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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