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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評估管理辦法(2010修訂稿)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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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評估管理辦法(2010修訂稿)關于納稅評估管理辦法修改的說明 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自2005年實施以來,作為稅收征管的一個手段在全國各地廣泛運用,對推進依法治稅,加強稅源的管理,減少稅收流失,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稅收征管中,“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還沒有有效落實,“疏于管理、淡化責任”的問題沒有根本解決,稅收征管模式中的“強化管理”沒有具體體現。從制度上看,現行納稅評估管理辦法對納稅評估的定位不夠明確,缺乏可操作,工作程序制度化程度不高,納稅評估缺乏統一標準、納稅評估的組織管理不夠嚴謹,導致各部門各環節存在各自為戰現象,評估與服務、稽查、稅政之間職責不清,或以評代查,或多頭下戶,或既不評也不查,不能給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也不能嚴肅規范執法,促進納稅遵從。總局在稅收“十二五”規劃綱要中也提出要加強稅收風險管理,規范納稅評估等稅收征管程序。因此,修改納稅評估管理辦法已經刻不容緩。此次修改納稅評估管理辦法堅持以服務科學發展、共建和諧稅收為指導思想,以既學習外國先進經驗、又保持中國特色為原則,以現行稅收征管法為依據,將稅收風險管理理念貫穿始終,力求做到:進一步明確納稅評估的定位,完善納稅評估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厘清與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稽查的相互關系,規范操作文書,推動納稅評估工作向規范化、效率化方向發展。我司在總結實踐經驗、認真學習研究國外先進稅收征管經驗的基礎上,先后召開了兩次座談會,聽取相關省市對修改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的意見和建議,兩次提交司務會研究、討論,形成了本次提交的納稅評估管理辦法修改稿。現就辦法修改的主要內容說明如下:一、重新確定納稅評估的定位納稅評估,有的國家叫稅收評定(tax assessment)如美國,也有國家叫稅收核定(確認),如德國,臺灣叫核課,香港叫評稅,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申報納稅情況或對沒按期申報的納稅人應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核實、確定的程序,是稅務局的主要工作職責和法定程序。其核定的過程既可以利用一定的分析系統,將大量第三方信息與申報情況比對,進行辦公室評定,也即我們所指的“案頭評估”,也可以采取實地檢查的方式,調查取證,確定納稅人申報的準確性,最終由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未繳少繳稅款進行確定并通知納稅人執行。在核查過程中,如果發現納稅人有故意偷稅的情況,涉嫌犯罪的,交由犯罪調查部門進一步調查核實,對其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借鑒外國稅法,并結合我國的納稅評估實踐,此次修改納稅評估辦法,將納稅評估確定為稅務機關進行稅源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在納稅人履行申報繳納稅款義務之后,稅務機關進行稅源管理的必經程序,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執法行為。稅務機關可以運用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的一切手段,對納稅人的申報納稅情況進行核實,經過納稅評估程序,確定納稅人依法實際應納稅款,促進納稅遵從。在第二條規定: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利用獲取的涉稅信息,對納稅人(包括扣繳義務人,下同)納稅申報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核評價,并作出相應處理的稅收管理活動。納稅評估是稅源管理工作的基本內容,是處置稅收風險、促進納稅遵從的重要手段。在第二十三條規定:存在的疑點經約談、舉證、稅務檢查等程序認定事實清楚,不具有偷、逃、騙、抗稅等違法嫌疑,無需立案查處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已知的涉稅信息,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責令其限期繳納。二、調整章節體例安排我們認為,納稅評估是對稅收風險管理理念的貫徹和具體實施。稅收風險管理是指稅務機關運用風險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合理配置管理資源,通過風險分析識別,風險等級排序,風險應對處理,以及過程監控、績效評估等措施,不斷提高納稅遵從度的過程和方法。根據稅收風險管理的理念,按照納稅評估的一般流程,將辦法分為總則、風險識別、案頭審核、調查核實、評定處理、組織管理和附則7章37條。第一章明確了納稅評估的定位、納稅評估的原則、納稅評估的依據以及納稅評估的四個要素:納稅評估的主體、納稅評估的對象、納稅評估的程序和期限。按納稅評估的流程,規定了第二章到第五章的內容。“風險識別”是納稅評估的第一個環節,在第二章規定了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申報資料進行分析篩選,對納稅人風險級別進行識別排序,并根據風險等級明確相應的應對措施。第三章是“案頭審核”,這一章具體規定了案頭審核的方法、內容和宏觀指標以及在本階段所應進行的稅務處理。第四章是“調查核實”,本章規定了稅務機關為完成納稅評估而實施調查核實的方法以及稅務約談的對象、條件和要求。第五章“評定處理”規定了納稅評估機構經過調查核實環節后,按照核實結果對納稅人分別采取的不同措施,包括終結評估、確定應納稅款、核定應納稅款、移交稽查部門立案查處等幾種處理方式。第六章是關于納稅評估工作的組織管理,這是實施納稅評估工作的一個重要支撐,也是規范納稅評估程序的一個前提保障。本章一方面規定了稅務機關內部對納稅評估工作的分工與協作,并明確評估工作由征管部門統籌安排組織,克服過去稅政部門針對各稅種組織評估,多頭對納稅人進行評估的情形。另一方面規定了從事納稅評估要有專門人員和專門崗位,要建立相應的崗責體系,從評估人員的隊伍建設方面對納稅評估工作進行了規范和保障。三、擴大納稅評估的范圍本次修改納稅評估辦法,對納稅評估的范圍做了兩個方面的擴大和明確,一是將納稅評估的開始環節提前至申報納稅完成后的風險篩選,結束環節是選出風險最大的納稅人交由稽查立案查處為止。這樣將風險管理理念貫穿納稅評估整個過程,納稅評估也貫穿稅源管理的完整過程,而不僅是稅源管理的某個環節性工作。按照風險管理理念,納稅人申報后,稅務機關必須對其申報繳納稅款進行風險識別排序,根據風險程度大小的不同再逐步進采取更進一步的稅務管理措施,這是符合國際慣例的做法。在第八條規定:風險識別是稅務機關采取計算機和人工相結合的方法,分析識別納稅人納稅申報中存在的風險點,按戶歸集,依納稅人風險高低排序,確定其風險等級,明確相應應對措施的過程。二是規定納稅評估是針對所有納稅人的評估,而不僅僅是抽查評估某類納稅人或某個稅種。在第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對所有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情況作納稅評估;對同一納稅人各稅種統籌安排、綜合實施納稅評估;對多個稅款所屬期的納稅申報情況可以一次進行納稅評估。考慮到個體工商戶數量多、零星分散、流動性強,如果對其實施常規的納稅評估可能成本高,且稅務機關一直對個體戶對實施定期定額征收的管理模式,本次修改評估辦法,將個體工商戶的納稅評估排除在本辦法的適用范圍外,在第三十五規定: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稅款的個體工商戶按《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管理,對實行其他征收稅款方式的個體工商戶按本法實施納稅評估。四、明確納稅評估的方法及與稽查的銜接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根本就是調整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管理,其核心是法律賦予稅務機關的稅收管理權。納稅評估作為稅源管理的工作程序,稅務機關有權采取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的一切稅收管理手段,包括稅收檢查權和調查權,而電話詢問、信函調查、約談以及實地檢查都是稅務檢查權的具體內容,當稅務機關為完成納稅評估而采取上述手段時,相關主體都應當予以配合,否則需要承擔征管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在第七條規定:稅務機關可運用稅收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的各種手段組織實施納稅評估。在第十九條規定:經電話、信函、網絡、約談等方式,仍無法排除疑點的,稅務機關應當實地核查。稅務機關在實地核查時,針對疑點,可以采取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稅務檢查的方式方法。稅源管理部門與稽查部門之間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銜接處理方式:一是通過納稅評估,為稽查局提供案源,將評估發現納稅人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嫌疑的,移交稅務稽查處理。二是建立反饋機制,規定稽查部門經審查認為不需要立案的,應及時退回稅源管理部門。稽查部門立案查處后,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向稅源管理部門反饋。三是管理部門和稽查部門對是否立案存在不同認識的,由共同的局長確定是否立案查處。通過此規定,從邏輯上符合了“稅務管理=納稅服務+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的管理模式。因為“納稅服務”的目的是幫助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納稅評估”的目的是發現納稅人不遵從行為并督促其提供遵從度,“稅務稽查”的目的是打擊嚴重不遵從行為,三者共同構成稅務管理的重要內容,缺一不可。我們希望,通過對納稅評估與稽查關系銜接的明確,克服過去在實踐中對納稅評估與稽查之間界限不清,責任不明的弊端。五、重新界定各部門工作職責目前,征管、稅政、稅源管理部門都組織實施納稅評估,各自為戰,多頭評估,重復進戶,既增加了納稅人的負擔,又沒有形成工作合力。針對此現象,我們一是明確納稅評估任務的下達由征管部門歸口管理;二是明確征管部門負責組織或直接實施對涉及重點行業、重點稅源、跨區域納稅人、專業性強和重大涉稅事項的納稅評估工作;三是明確大企業管理部門負責所聯系企業的納稅評估工作。在第二十七條規定:稅務機關各業務部門要加強配合,建立納稅評估工作的長效機制。征管部門負責納稅評估工作的組織協調,制定納稅評估工作相關制度,組織指導納稅評估工作的開展;負責納稅評估的風險識別工作,統籌下達評估任務;負責組織或直接實施對涉及重點行業、重點稅源、跨區域納稅人、專業性強和重大涉稅事項的納稅評估工作。收入規劃核算部門負責對稅收完成情況、稅收與經濟的對應規律、總體稅源和稅負的增減變化等情況進行定期宏觀分析,為納稅評估工作提供依據和指導。稅收政策管理部門負責行業稅負監控,研究納稅評估的具體方法,為納稅評估工作提供依據和指導。大企業管理部門負責所聯系企業的納稅評估工作。六、調整納稅評估的期限納稅評估作為稅收管理的一個程序,必須明確其行為期限,超出期限所做的納稅評估無效,既保障納稅人權益,又在客觀上對稅務機關提高工作效率起到督促作用。國外對納稅評估期限的規定不盡相同,在美國,一般情況下為3年;對涉稅金額較大或比例超過25%的可以延長至6年;稅收違法行為的,可以在任意期限開展評定。在德國,核定期限按稅種分為:1年、4年,出現逃稅時核定期限為10年,出現過失偷漏稅時核定期限為5年。參照國外做法,結合我國現行征管法關于稅款追繳的規定,在第六條規定:開展納稅評估工作,一般應在納稅申報期滿之日起三年內進行;涉及少繳稅款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可以延長至五年內進行。納稅人未按期履行納稅申報義務的,稅務機關也可以按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納稅評估。七、規范納稅評估的程序參照國際做法,作為稅源管理的主要內容和核心工作,納稅評估程序應該從初步篩選,識別風險點開始,經過篩選,對不程度的風險,通過不同階段的逐級遞進的措施,逐步排除并糾正納稅人的違法行為,直至發現納稅人有涉嫌犯罪行為交由稽查部門進行進一步核查。結合各地征管實踐,并考慮到地域差異、行業差異以及信息化建設方面所存在差異,本次修改稿按流程設計了納稅評估的程序,從制度方面對程序進行規范。一>是在第四條規定:納稅評估工作的一般程序是:運用稅收風險管理理念,分析識別風險,明確風險等級,安排相應應對措施;對案頭審核對象進行深入審核,查找疑點,明確核實的內容和方式;對案頭審核中發現的疑點分別采取電話、信函、網絡、約談、實地核查等方式核實疑點;針對調查核查情況作出評定處理。二>是在各章分別規定各環節的具體操作程序,各個環節呈現出評估對象更少、評估手段更嚴格的遞進關系。三>是規定各個環節之間的相互銜接關系。每一個環節都會出現風險點得以排除而終結評估的情況,對那些不能在本環節排除的風險點再進行到下一環節,直到移交稽查并與稽查部門建立反饋機制,目的就是為了利用有限的管理資源,準確有效糾正納稅人的不遵從行為,提高納稅人的納稅遵從度,有利于對不同的風險進行不同的對待措施。在第九條規定: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資源配置情況,統籌安排,將稅收風險級別高的納稅人確定為案頭審核對象。在第十條規定:對稅收風險級別低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采取納稅輔導、風險提示等方式督促其及時改正。在第十一條規定:經分析識別未發現風險的納稅人,對其實施的納稅評估終止。在第十五條規定:經案頭審核,納稅人疑點排除的,納稅評估終止;納稅人的問題事實清楚,不具有偷、逃、騙稅違法行為,無需立案查處的,責令納稅人及時改正;納稅人疑點沒有排除的,應進行調查核實。在第十八條規定:經電話、信函、網絡、約談等方式,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指出的疑點無異議,且無偷、逃、騙稅等違法行為的,應當開展全面自查,辦理補充申報,并繳納應補繳的稅款、滯納金。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補充申報無異議的,納稅評估終止。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補充申報有異議的,應當實地核查。在第十九規定:經電話、信函、網絡、約談等方式,仍無法排除疑點的,稅務機關應當實地核查。稅務機關在實地核查時,針對疑點,可以采取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稅務檢查的方式方法。八、明確納稅評估所使用的文書實施納稅評估,必然會涉及到在評估過程中和作出評估結論時要使用的法律文書的問題。考慮納稅評估管理辦法是依據現行征管法,因此,辦法中涉及到的文書都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文中的稅收執法管理通用文書。包括《稅務事項通知書》、《詢問通知書》、《稅務檢查通知書》、《稅務處理決定書》等。納稅評估管理辦法修訂對照表 下載: doc 文件 國稅發[2005]4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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