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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8]65號 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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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條款廢止] 財稅[2008]65號 2008-06-0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政策規定,現將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本條款廢止]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24000元/年(2000元/月)。 二、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三、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四、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五、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六、上述第一條規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執行,第二、三、四、五條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7]43號)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根據上述規定作相應修改;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個體工商戶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同時對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附件1第六條第(一)、(二)、(五)、(六)、(七)項根據上述規定作相應修改。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44號)停止執行。最新文件——財稅[2011]62號 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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