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以上特殊規定外,各類型總分機構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管理均按照“總局公告”相關規定執行。
二、總分機構預繳申報表的填報要求
(一)總分機構在同一地的總機構納稅人,填寫《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A類)》第1行至第24行、第34行的累計金額列。
總分機構在同一地的總機構納稅人,是指總機構納稅人與其所有分支機構的登記注冊地均在大連市轄區范圍內。
(二)總分機構不在同一地的總機構納稅人,填寫《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A類)》第1行至第32行的累計金額列。第31行“分支機構-分配比例”填寫由總機構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含視同分支機構的分配比例)。第32行“分支機構-分配所得稅額”填寫由總機構統一繳納的分支機構分攤的企業所得稅稅額,第32行=第28行×第31行。大連市沒有分支機構的,第31行及第32行填零。
總分機構不在同一地的總機構納稅人,是指總機構納稅人的登記注冊地在大連市,擁有設立在大連市轄區以外的分支機構。
(三)本地分支機構納稅人,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不填報預繳申報表和年度納稅申報表,但應在季度預繳和年度匯繳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總局公告”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本地分支機構納稅人,是指大連市轄區內的分支機構,其總機構的登記注冊地同在大連市。
(四)外地分支機構納稅人,填寫《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A類)》第28行、31行、32行的累計金額列。
外地分支機構納稅人,是指大連市轄區內的分支機構,其總機構的登記注冊地在大連市以外。
(五)符合“總局公告”第十六條規定,視同二級分支機構納稅人的總機構在填報《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時,“分支機構名稱”填寫總機構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總機構“前6位行政區域代碼” “9位總機構組織機構代碼的前七位” “F” “1位順序號”,“三項因素”填寫總機構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的“三項因素”額。
(六)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軟件系統對企業機構類別及預繳類別設置了校驗關系,納稅人應根據主管稅務機關相關認定在預繳申報表相應行次進行納稅申報。
三、特殊情況的處理
(一)大連市轄區內的總機構納稅人為小型微利企業的,不論其分支機構是否在大連市,該總機構均應認定為總分機構在同一地的總機構納稅人,并匯總繳納全部總分支機構的應納所得稅。
(二)大連市轄區內三級及三級以下的分支機構不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的企業機構類別認定為本地分支機構納稅人。
(三)總分機構不在同一地的總機構設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凡符合“總局公告”第十六條“視同二級分支機構”規定的,應視同總機構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按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稅函[2008]104號)、《大連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稅函[2008]164號)、《大連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94號)于2013年1月1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