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理解國稅函[2010]79號文件第五條所規定的“調整”?
問:國稅函〔2010〕79號文件第五條所規定的“調整”,是僅調整計稅基礎還是連同已提折舊一起調整?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此條所指的調整,包括根據發票調整企業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及折舊額。
2、只要是發給員工的福利都要納入當月的薪酬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問:是否只要是發給員工的福利,都要納入當月的薪酬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原則,對于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目前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小額貸款公司可否適用財稅[2011]104號和財稅[2012]5號文件內容?
問:小額貸款公司可否適用財稅〔2011〕104號和財稅〔2012〕5號文件內容?另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文件中有關“逾期貸款利息以實際收到利息確認收入。逾期90天仍未收回,準予抵扣當期應納稅額。”的規定,請問小額貸款公司是否適用?
答:鑒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資金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2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三個文件均適用于金融企業,而小額貸款公司沒有金融許可證,雖然從事貸款業務,但國家有關部門未按金融企業對其進行管理,因此,在沒有新政策規定之前,不得執行上述三個文件。即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按財稅〔2012〕5號文件和財稅〔2011〕104號文件的規定,在稅前扣除貸款損失準備金。也不得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23號公告的規定,將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沖抵當期利息收入(應納稅所得額)。
4、收到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發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問:收到加油站、超市開具的卷筒發票未加蓋發票專用章,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該加蓋發票專用章。另外,所謂加油站、超市開具的卷筒發票很可能只是銷售水單,不是發票,請到加油站、超市換取發票后,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5、研究開發費人工支出中受雇的其他支出,是否包括社保、住房公積、福利費?
問:研究開發費人工支出中受雇的其他支出,是否包括社保、住房公積、福利費?有何文件規定?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可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不包括社保、住房公積、福利費等項費用。
6、子公司合并孫公司且外資股份不撤出,已享受的定期稅收優惠應如何處理?
問:我公司(集團)下屬的一家子公司是先進技術企業,所得稅執行15%的優惠稅率,該子公司5年前與外商合資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資企業,外資出資比例為25%(以下簡稱孫公司),子公司與孫公司生產同類產品,孫公司生產的產品全部銷售給子公司,由子公司集中對外銷售。現集團擬準備整體上市,為規避內部交易、減少同業競爭,子公司準備吸收合并孫公司,外資股份不撤出。請問,目前操作合并,已享受的定期稅收優惠應如何處理?
答:自200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由于尚存在按原稅法規定享受過渡期稅收優惠政策的情形,因此,在具體執行中,原則上應按原稅法中相關規定的法理原則來處理。按照原《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7〕71號)規定的原則加以判斷,外國投資者持有的股權在企業重組業務中沒有退出,也符合存續經營條件的,不屬于經營期不足10年的情形,不適用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關于補繳已免征、減征稅款的規定。
7、申請加計扣除的研發費是否必須在“管理費用”稅目核算?
問:申請加計扣除的研發費是否必須在“管理費用”稅目核算?
答:可申請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必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的研究開發費用項目范圍進行歸集。至于是否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稅法對此沒有具體要求。
8、從兩處以上取得的收入可否由納稅人自己選擇納稅地?
問:納稅人從兩處以上取得的收入,應該在何處繳納個人所得稅?可否由納稅人自己選擇納稅地?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稅申報事宜。
9、增資擴股、稀釋股權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企業增資擴股、稀釋股權,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及其實施條例相關條款規定了企業所得稅收入的不同類型,企業增資擴股(稀釋股權),是企業股東投資行為,可直接增加企業的實收資本(股本),沒有取得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作為企業應稅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也不存在征稅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