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
粵財法[2011]109號 2011.12.23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順德區財稅局,南雄市、紫金縣、興寧市、封開縣財政局,橫琴新區地稅局:
根據財政部令第65 號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我省增值稅和營業稅適用的起征點調整如下:
一、增值稅起征點: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0 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0000 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 元。
二、營業稅起征點: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20000 元;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500 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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