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宣傳告知書尊敬的納稅人:
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發揮小型微利企業促進就業、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的積極作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今年連續發了兩份文件,進一步擴大了小微企業稅收優惠范圍。現將小微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概括如下:
一、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稅率。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從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采取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準,但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
貴單位在享受稅收優惠過程中若有疑問,請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反饋。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