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我省國稅機關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增值稅納稅人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貨運專用發票)的管理,優化稅收服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啟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9號)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代開貨運專用發票是指主管稅務機關為所轄范圍內的增值稅納稅人代開貨運專用發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開。
第三條主管稅務機關應設立代開貨運專用發票崗位和稅款征收崗位,并分別確定專人負責代開貨運專用發票和稅款征收工作。
第四條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在一個窗口設置稅款征收崗位和代開貨運專用發票崗位。
第五條代開貨運專用發票統一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開具。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證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貨運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第七條增值稅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貨運專用發票時,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第八條增值稅納稅人申請代開貨運專用發票時,應填寫《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式樣見附件,以下簡稱《申報單》),連同下列資料,到主管國稅機關稅款征收崗位按貨運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全額申報繳納稅款:
(一)《稅務登記證》副本,經辦人合法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承運人同貨主簽訂的承運貨物合同或者托運單、完工單等其它有效證明;
(三)其他依據有關規定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九條稅款征收崗位接到《申報單》后,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核:
1.是否屬于本稅務機關管轄的增值稅納稅人;
2.申請代開資料是否齊全,與《申報單》填寫內容是否一致;
3.《申報單》填寫、計算是否完整正確。
審核無誤后,稅款征收崗位應在稅收征管系統中,按照《申報單》上注明的稅額征收稅款,開具稅收完稅憑證,在《申報單》上填寫稅收完稅憑證號碼,簽署經辦人姓名及填開日期,同時將《申報單》及已審核資料傳遞代開貨運專用發票崗位。
第十條增值稅納稅人繳納稅款后,憑《申報單》和稅收完稅憑證及稅務登記證副本,到代開貨運專用發票崗位申請代開貨運專用發票。
代開貨運專用發票崗位確認《申報單》和稅收完稅憑證上的金額、稅額相符后,按照《申報單》、完稅憑證和專用發票一一對應即“一單一證一票”原則,依次逐欄為納稅人代開貨運專用發票,同時應在《申報單》上填寫代開貨運專用發票代碼、號碼及填開日期,并簽署經辦人姓名。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在代開貨運專票時,貨運專票稅控系統在貨運專票左上角自動打印“代開”字樣;“稅率”欄填寫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稅額”欄填寫按照應稅貨物運輸服務項目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和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計算得出的增值稅額;“備注”欄填寫稅收完稅憑證號碼。
第十二條主管國稅機關應在代開貨運專用發票上加蓋統一樣式的“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章”;小規模納稅人應在代開貨運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
第十三條代開貨運專用發票遇有填寫錯誤、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按照專用發票有關規定處理。
稅務機關代開貨運專用發票時填寫有誤的,應及時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中作廢,重新開具。代開貨運專用發票后發生退票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作廢或開具負數貨運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需要重新開票的,稅務機關應同時進行新開票稅額與原開票稅額的清算,多退少補;對無需重新開票的,按有關規定退還增值稅納稅人已繳的稅款或抵頂下期正常申報稅款。
第十四條為納稅人代開的貨運專用發票應統一使用六聯貨運專用發票,第五聯代開貨運專用發票崗位留存,以備發票的掃描補錄,第六聯交稅款征收崗位,用于代開貨運專用發票稅額與征收稅款的定期核對,其他聯次交納稅人。
第十五條代開貨運專用發票崗位領購貨運專用發票,經發票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到貨運專用發票發售窗口領取貨運專用發票,并將相應發票的電子信息讀入貨運專用發票稅控代開票系統。
第十六條代開貨運專用發票崗位應在每月納稅申報期的第一個工作日,將上月所開具的代開貨運專用發票數據抄取、傳遞到貨運專用發票稅控報稅系統。代開貨運專用發票的稅控盤等專用設備發生故障的,主管國稅機關應使用留存的專用發票第五聯進行掃描補錄。
第十七條代開貨運專用發票崗位應妥善保管代開貨運專用發票數據,及時備份。
第十八條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月對代開貨運專用發票進行匯總統計,對代開貨運專用發票數據通過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比對后屬于滯留、缺聯、失控、作廢等情況,應及時分析,查明原因,按規定處理,確保代開貨運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采集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十九條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申請代開貨運專用發票增值稅納稅人依據有關規定提供的資料,建立代開貨運專用發票納稅人電子登記簿。
第二十條加強對代開貨運專用發票的監控工作,主管稅務機關要設置審核監控崗位專門負責核對開票稅額、收款數額和入庫稅款是否一致。
第二十一條代開專用發票各崗位人員應嚴格執行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對違反規定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