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行為,是在實際工作中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在稅法中,混合銷售行為一般是按“經營主業”來確定征稅,即只繳納增值稅或者只繳納營業稅。由于稅率不同,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對征納雙方影響非常大,在12366熱線接聽中,很多納稅人會偏向于哪個稅率低就往這個政策上去套自己的繳稅行為。 因此,準確把握混合銷售行為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繳納營業稅就顯得至關重要。 一、混合銷售行為界定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前款中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一般對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的界定,主要是依據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二、特殊的混合銷售行為 在混合銷售行為中,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情形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分別核算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 三、判斷混合銷售行為 第一、應判斷提供混合銷售行為的一方是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還是除此之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由此判斷是應當繳納增值稅還是繳納營業稅; 第二、應判斷是否是銷售自產貨物并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如果是,此情況要分別核算其銷售額和營業額,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例1】銷售外購的壁掛鍋爐企業,并負責安裝,銷售鍋爐6000元,安裝費1000元,在征稅時應當按照銷售貨物和安裝勞務的合計(6000 1000)=7000元計算繳納增值稅,對該安裝行為是不繳納營業稅的。 【例2】某裝修公司承攬裝修房屋業務時,合同約定包工包料,在征稅時,應當是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繳納營業稅。
在實際業務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會遇到銷售外購的某些設備時,安裝調試的費用比較大,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應當將安裝費用合并在銷售設備的款項中,適用17%的稅率。購進設備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金,但是安裝部分沒有進項稅金可以抵扣,因而企業認為負擔較重,往往會通過以下幾種方式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 第一種情況,將安裝費用自行到地方稅務局代開3%的建筑安裝業發票。 第二種情況,企業將銷售設備和安裝簽訂兩個合同,并強調為了設備的質保,客戶要求必須將設備款和安裝費用分別開具發票,于是企業就將安裝收入核算為營業稅收入,繳納營業稅。 第三種情況,企業只簽訂銷售設備合同,安裝部分不訂立合同,由生產廠家派人負責安裝,安裝調試費用由生產廠家開具發票。 出現前兩種情況時,國稅機關在確定是繳納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后,可以按稅法規定補征增值稅,但是遇到第三種情況時,此行為由于銷售和安裝是由兩家企業提供,并且合同是與銷售商和生產廠家分別訂立,該行為不符合混合銷售行為的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