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個人投資企業里往往有這樣一個誤區,認為取得股息、紅利收入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個人投資者以借款名義占用企業資金就不算取得收入,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還可以實現獲利,是一舉雙得的“合理避稅”,但這種觀念是錯誤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為此廣州地稅提醒廣大納稅人,個人投資者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須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應對此行使代扣代繳義務為個人投資者申報扣繳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