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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號文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附件2填報說明廢止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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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號文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附件2填報說明廢止 針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以下簡稱“101號文”)下發后執行中出現中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明確“101號文”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填報說明”作廢,填報說明以本補充通知附件為準。 補充通知明確,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年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使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 其中,“稅款所屬期間”:正常經營的納稅人,填報公歷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年度中間開業的,填報實際生產經營之日的當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納稅人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的,填報公歷當年1月1日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產之日的當月月末;納稅人年度中間開業且年度中間又發生合并、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的,填報實際生產經營之日的當月1日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產之日的當月月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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