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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公司發(fā)生的裝飾成本可否加計扣除? |
發(fā)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shù):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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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容: 現(xiàn)有一家房地產公司開發(fā)沿街兩層商鋪14000平方米,每平方米銷售價格6000元,現(xiàn)為提高沿街商鋪商業(yè)價值,房地產公司于購房客戶達成協(xié)議,由房地產公司代為沿街商鋪統(tǒng)一裝飾,收取購房戶裝飾款5000萬元,實際發(fā)生裝飾成本4300萬元,收入5000萬元應計繳土地增值稅,請問,裝飾成本4300萬元可否享受土地增值稅加計扣除?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xiàn)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因此,房地產公司銷售房屋建筑物所收取的有關經濟利益均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裝飾成本屬于開發(fā)成本一部分,可以按規(guī)定加計扣除。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國家稅務總局 2011/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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