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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賠償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shù):5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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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yè)務概述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 《悇招姓C關及其稅務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chǎn)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骸 。ㄒ唬┻`法實施罰款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chǎn)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造成財產(chǎn)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shù) 《賠償申請書》,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稅人辦理業(yè)務的時限要求 賠償請求人請求稅務行政賠償?shù)臅r效為兩年,自稅務行政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nèi),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nèi)依照法律規(guī)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shù)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huán)節(jié) 審核納稅人提出的稅務行政賠償是否在規(guī)定時限,申請賠償?shù)闹黧w是否合法;符合條件的,受理納稅人的稅務行政賠償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告知納稅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審查環(huán)節(jié) 接收受理環(huán)節(jié)轉來的資料進行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nèi)容: 法制部門對受理環(huán)節(jié)轉來的申請資料中賠償申請的具體要求、事實和理由進行審查,確定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法、是否給賠償請求人造成損害等,審查完畢后制作《賠償申請書審查表》。 賠償申請及審查表經(jīng)審理完畢后制作《行政賠償決定書》,《行政賠償決定書》經(jīng)審批后送賠償請求人。 (三)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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