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開發“三新”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所得稅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比如韋德新能源公司2019年度盈利2000萬,發生研發費用1000萬(假設均符合稅收規定范圍),按照加計75%比例計算,則可在稅前多扣除750萬研發費用,節省稅款187.5萬元(750*25%稅率),對于盈利企業來說,確實帶來明顯的稅收節稅效果。對一些剛成立的新興科技技術等公司,由于這些公司前幾年需要投入大額人力、物力和財力搞研究開發新課題,待研究成功產生新成果后再市場推廣帶來收益,這些公司經營特點往往前幾年巨大資金投入、無收入或者少量收入,處于嚴重虧損,但是一旦市場開拓成果后將會產生高速增長的收益。對于這些前期虧損,后期巨大盈利的科技公司,在虧損期,本來也無需交稅,是否有必要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呢?威德稅務認為非常有必要。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因此,企業發生的虧損,稅法允許以后轉5年,用5年內的盈利來彌補,以此可減少未來5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然而有人卻提出這樣的疑問,企業本來虧損,由于加計扣除而增大的虧損,該虧損還能按照規定允許5年內結轉彌補嗎?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也就是說,公式: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如果大于0,則為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小于0,則為當年的虧損額。該公式是稅法對“應納稅所得額”、“可彌補虧損”規定的原理計算方法,“應納稅所得額”、“可彌補虧損”有別與按會計規定核算的“會計利潤”。公式中的各項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作出統領、原則性的規定,即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研發費用毫無疑問屬于稅法規定的企業實際發生的有關的、合理支出范圍,而其加計扣除金額是在準予扣除的研發費用基礎上加計的稅收扣除金額,本質仍屬于研發費用扣除項目,顯然屬于公式中的各項扣除范圍。
另從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說明分析:A10600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報說明:第2列“可彌補虧損所得”說明如下:第6行填報表A100000第19行“納稅調整后所得”減去第20行“所得減免”后的值。即:“可彌補虧損所得”=主表第19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第20行“所得減免”。
而主表第19行“納稅調整后所得”=會計利潤總額—境外所得 納稅調增增加額—納稅調增減少額—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 境外應稅所得抵減境內虧損
故,從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數據勾稽關系也得出,加計扣除金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如果應納稅額所得額為負數,則形成當年可彌補虧損額,自動填入A10600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第2列“可彌補虧損所得”,按稅法規定可在以后5個年度內扣除。
享受稅收加計扣除優惠后,2016年度山東省國稅、省地稅、省科技廳、省財政四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山東省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教[2016]80號)文件,對年銷售收入2億元(含)以下企業,按其當年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費用總額的10%給予補助;年銷售收入2億元以上企業,按其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費用部分的10%給予補助。比如韋德新能源公司2018年度銷售收入2億以下,當年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為800萬,則可獲得80萬的政府財政資金。
因此,處于初創期的科技型公司,即使當年度處于虧損年度,按稅收文件的要求向稅務機關準備資料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在此提醒的是,企業所得稅優惠在簡政放權下,稅務機關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因此企業在享受各稅收優惠時,必須慎之又慎,企業的管理、財務處理必須予以規范化,否則享受優惠的同時也帶來巨大的稅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