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一般納稅人商貿企業經銷并窖藏黃酒,今年10月份銷售給某賓館的黃酒成本價120萬元,合同明確:銷售價150萬元(適用稅率17%)并同時提供窖藏服務收費50萬元(適用稅率6%)(均不含稅)。企業能準確核算收入。
請問企業的這種經營行為是否屬于“營改增”后的兼業經營?增值稅分別按照適用稅率計算還是按照200萬元的17%的稅率計算繳納?
答: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一)項“混業經營”規定,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第三條第(四)項物流輔助服務中規定:
7.倉儲服務,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者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活動。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兼有銷售黃酒和提供倉儲服務,能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分別按照適用稅率計征增值稅。
如上所述,商貿企業銷售黃酒并提供窖藏服務且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可以適用上述規定。
2、《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ㄒ唬┌醇{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ǘ┌雌渌{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視同提供應稅服務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ㄒ唬┌凑占{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ǘ┌凑掌渌{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ㄈ┌凑战M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混業經營分別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應是正常提供兼有應稅行為并計稅,如果人為分割收入造成計稅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銷售額。
如上所述,商貿企業銷售的黃酒如果可參照市價即為200萬元,那么商貿公司除了50萬元窖藏服務收費按照6%計征增值稅外,黃酒銷售額部分稅務機關會核定為2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