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費用是建筑業企業成本的主要構成部分,占比一般在50%以上。
營業稅下,材料費用的會計核算主要涉及四個問題:
一是驗收入庫,會計部門根據物資管理部門的驗收單,借記「原材料」等科目,貸記相關科目;
二是材料出庫,會計部門根據物資部門、施工班組等出具的領用出庫單,借記「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費」科目,貸記「原材料」科目;
三是期末盤點,通過實物盤點,保證賬實相符,通過物資管理部門的臺賬和財務賬套的稽核,保證賬賬相符,出現差異的,還需要查找原因,并進行賬務處理;
四是計提減值,發生減值跡象的,應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計提減值,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存貨跌價準備」科目。
在建筑服務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后,對于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工程項目,所采購的材料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自納稅人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對于材料的會計處理,還需要考慮增值稅的因素。
以下結合財會〔2016〕22號文的規定,分幾種情況進行說明。
一、票隨貨到且抵扣
這是最理想的情況。應將材料按照不含稅價計入「原材料」科目,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經認證后,下月申報期申報抵扣,填入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相應欄次,會計核算將申報抵扣的「稅額」計入「進項稅額」專欄。
例1 銀河建筑公司某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2016年7月與某鋼材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向其采購一批鋼材。采購合同約定,本批鋼材共1000噸,含稅單價3510元/噸,經驗收后十日內付款。7月10日鋼材運抵工地,經驗收無誤,7月16日銀河建筑公司向其付款351萬元,同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1張,票載金額300萬元,稅額51萬元。銀河建筑公司于7月份勾選認證此發票,并于8月申報期申報抵扣。
借:原材料 3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1萬元
貸:銀行存款 351萬元
材料領用時,按照不含稅價進入工程成本。
二、票隨貨到未抵扣
這種情況是說貨物已經驗收入庫,專用發票已經取得,但由于種種情況尚未認證抵扣,應將票載稅額先計入「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明細科目,待認證并申報抵扣后,再轉入「進項稅額」專欄。
例1中,假定銀河建筑公司未在取得當月申報抵扣,則材料入庫分錄為:
借:原材料 300萬元
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51萬元
貸:銀行存款 351萬元
認證抵扣后: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1萬元
貸: 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51萬元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稅務管理并沒有要求「進項稅額」要與「銷項稅額」相匹配,當期無銷項或者銷項稅額不足,仍然可以申報抵扣進項稅額,超出部分自然形成留抵稅額,且沒有時間限制。因此,建議相關企業取得專用發票后,第一時間認證抵扣,以減少稅會差異和核算的工作量。
三、票到貨未到
如果材料尚未驗收入庫,但專用發票已經取得,應根據專用發票,將貨物價值計入「在途物資」科目,稅額視是否認證抵扣計入「進項稅額」專欄或「應交增值稅—待認證進項稅額」明細科目。待貨物到達且驗收入庫后,再將貨物價值自「在途物資」科目轉入「原材料」科目。
四、貨到票未到
材料已經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專用發票的,應在月末首先按照付款金額、入庫單、貨物清單或者采購協議的含稅價暫估入賬。
例2假定例1中,銀河建筑公司所采購鋼材7月10日運抵工地,經驗收無誤,7月16日銀河建筑公司向供應商付款351萬元,截至7月31日仍未取得發票。
如果截至7月末材料仍未領用,則應在7月31日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原材料 351萬元
貸:銀行存款 351萬元(未付款計入應付賬款)
如果在月末之前材料已經領用,為防止「原材料」科目出現貸方余額,建議在領用當日先作暫估入賬,同時按照含稅價進入工程成本。
假定例2中銀河建筑公司7月18日領用鋼材100噸,則應在當日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原材料 351萬元
貸:銀行存款等 351萬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費 35.1萬元
貸:原材料 35.1萬元
根據財會〔2016〕22號文的規定,暫估入賬后,應在次月初,用紅字沖銷原暫估入賬金額。筆者不贊同這種做法,建議建筑業企業應在實際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并經認證后,再做紅字沖銷處理。
沖銷時,紅字借記「原材料」科目,紅字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如材料已經領用,除沖銷原暫估入賬金額外,還應紅字借記「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費」科目。
假定例2中,銀河建筑公司于2016年11月5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300萬元,稅額51萬元。則應在認證抵扣后:
借:原材料 -351萬元
貸:銀行存款等 -351萬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費-35.1萬元
貸:原材料 -35.1萬元
然后再按照「票隨貨到且抵扣」模式進行處理:
借:原材料 3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1萬元
貸:銀行存款 351萬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費 30萬元
貸:原材料 30萬元
五、票貨金額不一致
以上所述四種情形,都假定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實際驗收的貨物價值及進項稅額相一致,實際工作中,往往還存在票貨金額不一致的情形。
比如,采購一批材料,對方已按合同總價開具發票,但材料只到貨了一部分;或者材料全部到貨,但發票只開了一部分。票和貨存在數量上的差異,應如何進行處理呢?
筆者認為,不同的情況應采取不同的策略:
一是對于票大于貨,只要業務真實,取得專票并經認證,進項稅額即可憑票抵扣。也就是說,材料進項稅額的抵扣并不一定要與實物流一一對應。
因此,抵扣申報抵扣了多少進項稅額,就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借方登記多少進項稅額,兩者應嚴格對應。
至于貨物價值,實際驗收入庫的部分,計入「原材料」科目的借方,發票超過實際驗收入庫部分的差額,先計入「在途物資」科目,待其到貨驗收入庫后,再轉入「原材料」科目。
例3 假定例1中供應商開票金額351萬元,鋼材到貨600噸,專票已經認證。
600噸鋼材驗收入庫后:
借:原材料 180萬元
在途物資 12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1萬元
貸:銀行存款等 351萬元
余下400噸到貨驗收入庫后:
借:原材料 120萬元
貸:在途物資 120萬元
二是對于貨大于票,本著相同原則,「進項稅額」專欄登記實際取得專票并申報抵扣的稅額,發票對應的貨物價值計入「原材料」科目,實際驗收入庫貨物大于發票金額的部分,按照「貨到票未到」的模式處理。
例4 假定例1中,經驗收,1000噸鋼材已全部到貨,銀河公司由于資金緊張,僅支付了供應商貨款117萬元,對方據此開具了117萬元的專票。
驗收入庫后:
借:原材料 1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萬元
貸:銀行存款 117萬元
票未到部分,應先暫估入賬:
借:原材料 234萬元
貸:應付賬款 234萬元
待取得專票并經認證后,再做紅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