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為改善辦公條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于2012年2月10日開始,將原四層的辦公樓推倒重建。新辦公樓于2012年10月18日建成并投入使用,樓內配有中央空調和電梯。
經審核企業賬面記錄,原辦公樓的賬面原值為500萬元,已計提折舊16年,累計折舊為400萬元。新建辦公樓及附屬設施的購建成本為5000萬元,辦公樓裝修費用為1000萬元,中央空調購置成本為200萬元,電梯購置成本為300萬元,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該公司財務制度規定,中央空調和電梯單獨作固定資產核算。
假定該公司所在地規定房產稅的計稅余值是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20%的損耗價值以后的余額,該公司已在房產推倒重建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的證明資料。(計算房產原值時不考慮土地價格)問:1.如何確定該辦公樓2012年度房產稅應稅和免稅的起止時間?2.如何明確辦公樓重建前后的房產稅計稅依據,并計算該辦公樓2012年度應納房產稅。3.辦公樓重建后企業所得稅的最低折舊年限是多少?4.該公司購入的中央空調和電梯的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案例解析:
1.2012年1月至2月房產用于正常生產經營,應當征收房產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自建的房屋用于生產經營的,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計征房產稅。新辦公樓于2012年10月18日建成并投入使用,所以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即從2012年11月至12月計征房產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839號)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該公司從2012年2月10日開始大修,于2012年10月18日建成,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大修期間可以免征房產稅。該辦公樓2012年度房產稅免稅時間為:3月到10月。
2.原辦公樓的賬面原值為500萬元,辦公樓重建前房產稅計稅依據為400萬元〔500×(1-20%)〕。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對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于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后的凈值,應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重置后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6600萬元(500-400 5000 1000 200 300),辦公樓重建后房產稅計稅依據為5280萬元[(500-400 5000 1000 200 300)×(1-20%)]。
該辦公樓2012年度應納房產稅為11.36萬元(400×1.2%×2/12 5280×1.2%×2/12)。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建筑物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為20年。另外,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6月9日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對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改擴建提取折舊的政策進行了規定。該公告規定,企業對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于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后的凈值,應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并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20年,一并計提折舊,這一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是一致的,都是按照20年計提折舊。辦公樓屬于房屋、建筑物,所以辦公樓重建后企業所得稅的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
4.該公司購入的中央空調和電梯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根據上述規定,該公司購入的中央空調和電梯屬于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因此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