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劃類型一:納稅人主體類別的籌劃 籌劃原理:利用了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不同類型的納稅主體采用了不同的稅收政策的特點。 案例1:關于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的選擇。 案例: 斯諾先生是美國居民,打算來我國居住一年半,本來計劃是2016年1月1日來中國并于2017年5月30日回美國。為了避免成為中國的居民納稅人,斯諾先生對其行程做了一個調整,決定于2016年2月10日來中國,于2017年7月10日回國。這樣,雖然斯諾先生仍然在中國居住了一年半時間,但由于其跨越了兩個納稅年度,而且在這兩個納稅年度內均沒有居住滿一年,因此并不構成我國的居民納稅人。也就是說,斯諾先生可以只就來源于中國的所得納稅,從而避免了無限納稅義務。 稅法依據: 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的分類 我國稅法上按照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將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兩類:一類是中國稅法居民,一類是非中國稅法居民,前者稱為居民納稅人,后者稱為非居民納稅人,前者的所得無論是否來源于中國境內都要向中國政府納稅,后者只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才向中國政府納稅。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在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居民納稅義務人包括有以下兩類: 一是在中國境內定居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僑民。 二是從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海外僑胞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日的。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關于"中國境內"的概念,是指中國大陸地區,目前還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 小結: 居民納稅人判斷標準合理安排居住時間避免成為居民納稅人,從而達到避免無限納稅義務,直接減少納稅絕對額而取得收益。 案例2:分離個人獨資企業。 案例: 王先生創辦了一家個人獨資企業,主要經營銷售商品和加工、修理兩項業務。王先生負責銷售,王夫人負責加工、修理。2x04年實現銷售純收入4萬元,取得加工、修理純收入3萬元。則該獨資企業2x04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70000×35%-6750=17750(元)。如果王先生對個人獨資企業進行納稅籌劃,設立兩個獨資企業,一個由自己負責管理專營銷售業務,另一個由王夫人負責管理加工、修理業務。假設2x05年度經營收入不變,應納所得稅額為:40000×30%-4250 30000×20%-1250=12500(元)。經過納稅籌劃,該家庭所創辦的企業2x05年度少納個人所得稅17750—12500=52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