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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明確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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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通知,明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企業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 個人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該通知就公益事業及公益性群眾團體的范疇做出了嚴格的界定,并就取消公益性群眾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情形做出了列舉: (一)前3年接受捐贈的總收入中用于公益事業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 (二)在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存在逃避繳納稅款行為或為他人逃避繳納稅款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違反該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于組織章程規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況的; (五)受到行政處罰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存在上述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對存在上述第(三)項、第(四)項情形的公益性群眾團體,應對其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各項收入依法補征企業所得稅。 該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追溯執行。 相關法規: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1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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