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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有關事項的通告 |
發布時間:2013/8/30 來源: 閱讀次數: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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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有關事項的通告
尊敬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1號),從2013年7月1日起,我省正式實施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為了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特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屬于增值稅扣稅范圍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后,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稽核比對,經稅務機關稽核比對相符,其增值稅額可以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從2013年8月1日起,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或福建國稅門戶網站查詢稽核比對結果信息,并按規定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一般流程 納稅人對申請抵扣的海關繳款書數據進行采集→導出《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電子數據)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稽核比對→經系統校驗后,出具《數據接收結果通知書》→次月1日起,納稅人查詢并確認《稽核結果通知書》 納稅人在完成上述流程后,對符合抵扣條件的海關繳款書,當月即可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稽核比對結果異常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修改或者數據核對。 三、注意事項: (一)數據采集上傳注意事項: 1、對用于抵扣的海關繳款書數據,納稅人繼續使用現行《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信息采集軟件進行采集,并導出電子信息(XML文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稽核比對,每月可多次報送。
2、由于海關繳款書數據采集的準確性將直接影響稽核比對結果,納稅人應準確、完整錄入海關繳款書的相關信息。 3、海關繳款書號碼在通關系統中共有22位,可抵扣的海關繳款書號碼第20位必須是“L”。納稅人在采集海關繳款書時號碼應完整規范錄入,其中:數字、字母、符號以半角錄入;大寫英文字母“L”在內的22位號碼必須填寫完整;英文字母“L”一律為大寫;通關系統開具的海關繳款書號碼上行打印的括號和四位日期不屬于繳款書號碼,不應錄入;開票日期應錄入票面填發日期;如納稅人取得同一號碼多張海關繳款書,稅額應按末張海關繳款書最后一欄合計數錄入。 (二)稽核結果通知書查詢及確認下載注意事項: 1、每月納稅申報期內,納稅人可以查詢上期稽核比對結果,如因采集錯誤導致稽核結果異常可以立即重新采集報送。納稅人應注意查詢時間,避免錯過抵扣期限,造成損失。 2、每月納稅申報期內,納稅人可以根據當前比對情況選擇是否確認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以下簡稱稽核通知書),納稅申報截止期的前兩日為當期稽核通知書最終確認日期。如當月納稅申報截止期為15日,則納稅人當月1-13日均可確認下載稽核結果,如納稅人未自行確認,系統將于13日自動生成最終稽核結果。 3、一經確認,稽核通知書即為納稅人上月的最終稽核結果數據。 (三)納稅申報注意事項: 對稽核比對結果為相符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在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稽核結果的當月納稅申報期內申報抵扣;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查后允許抵扣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四、咨詢方式: 納稅人可通過以下渠道了解咨詢有關詳情: (一)福建省國稅局門戶網站(http://www.fj-n-tax.gov.cn); (二)福建國稅12366納稅服務熱線; (三)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
請廣大納稅人互相轉告。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2013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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