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干部進修學院參加企業所得稅高端人才培訓班的注冊稅務師,圍繞企業籌建期的業務招待費如何扣除展開了熱烈研討。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雖然有政策規定,但在實務操作中,企業籌建期間如何準確界定、籌建期的業務招待費應該怎么計算等問題,卻有爭議。 企業籌建期間如何準確界定 浙江海寧正大稅務師事務所副所長唐瑋穎指出,在稅務代理實務中,對“籌建期間”起始時點的確定意見不一,特別是特殊行業的“籌建期間”起始時點難以確定。如房地產企業,企業的籌建期結束時點是項目開始經營時,還是辦理預售證時,或是開始取得第一筆收入時?如果是項目開始經營時,有時需1年~2年的時間才會取得預售證或是收入,那么這期間的業務招待費怎么抵扣? 上海青瑞稅務師事務所的注冊稅務師俞軍認為,在實務中關于企業籌建期間的確定,可以“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為結束點。《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規定的“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應是指企業的各項資產投入使用開始的年度,或者對外經營活動開始的年度。 所以,應以開始生產、經營之日作為籌建期的結束。一般來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具體指從企業設備開始運作,開始投料制造產品或賣出第一宗商品之日。對于房地產企業,可以將項目開始經營時(取得土地之日)作為企業籌建期結束。但是,如果將項目開始經營作為籌建期的結束,那么項目開始經營至取得預售收入的這段時期,業務招待費如何扣除? 遼寧唯實信稅務師事務所所長石海峰認為,在稅務代理實踐中,有人認為應以“企業取得營業執照之日”作為籌建期結束的時點。某省地稅局在回復企業關于籌建期如何確定的問題時,有如下表述:如企業自行無法判斷,請與單位主管稅務所聯系核實。新辦企業的生產、經營之日即企業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石海峰認為,這種一刀切的做法不切合實際,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同主管稅務機關溝通。
籌建期的業務招待費應該怎么扣 上海立信稅務師事務所的注冊稅務師呂敏提出,企業籌建期間業務招待費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開辦費,是應該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的規定選擇一次性扣除或分期攤銷?還是在企業生產經營開始后,將計入籌辦費中的業務招待費數額,加上當年度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的60%之和,作為該年度企業業務招待費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扣除? 舉個例子,假設企業籌建期間發生業務招待費100萬,60萬進入籌辦費。企業選擇在生產經營當年一次性扣除。那這60萬的業務招待費是可以在生產經營當年全部扣除,還是扣除時仍然要受到當年銷售收入5‰的限制呢? 瑞安新一稅務師事務所注冊稅務師王國華認為,籌建期業務招待費按60%計入,本身就是為了解決籌建期無銷售收入的情形,因此后期扣除應該沒有比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