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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熱點問題解答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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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期貨交易虧損造成的損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時,是否需要稅務機關審批?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下列資產損失,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5.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6.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于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期貨交易為金融衍生產品,實際發生的損失如符合上述規定,可自行計算扣除。 問:建筑企業將項目全部承包給個人,收取的管理費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建筑公司應將從工程發包方取得的承包收入按規定確認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將支付給分包單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作為成本扣除。需要企業注意的是,根據《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問:企業未能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取得境外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確認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第三條第一項中規定,企業來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收入,若未能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當年收到上述所得,仍應按有關合同約定應付交易對價款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 問:某公司2009年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減計收入,是否可以彌補公司2008年度虧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規定,對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不得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當期形成虧損的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也不得用當期和以后納稅年度應稅項目所得抵補。 問:企業清算后有盈利能否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若干通知〉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因此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該股權變更手續日為工商變更日。 問:非企業法人的獨立核算分公司產生的虧損如何彌補?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由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因此,分支機構的虧損已匯總到總機構統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分支機構不再單獨彌補虧損。 問:購買飛機票或者其他車票時,附帶支付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因出差所發生的費用,均應作為差旅費處理。 問:公司員工當月既有分紅又有雙薪,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分紅是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單獨按次計稅,不與當月工資、薪金合并計稅。對于年底雙薪的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規定,已取消年底雙薪的單獨計稅辦法,個人取得年底雙薪,如果其單位沒有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資金計稅辦法計稅。如果其單位既有年底雙薪,又有全年一次性獎金,并且二者在同一個月內發放,可以將年底雙薪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合并,統一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如果二者不在同一個月份內發放,應將年底雙薪并入當月工資、薪金,統一計算個人所得稅。 問:單位為個人辦理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注:熱點問題解答僅供參考,具體執行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整理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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