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說哪些企業最期盼“營改增”,要數采掘企業了。增值稅轉型沒有解決采掘業的增值稅抵扣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以下簡稱:113號文)增加了抵扣難度,“營改增”又成為了畫餅充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炭采掘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2015]117號,以下簡稱:117號文)的頒布解了煤炭采掘企業的燃眉之急,但仍猶抱琵琶半遮面。
一、煤炭企業增值稅抵扣的尷尬局面
自2009年1月1日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加入了增值稅抵扣行列,而不動產以及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購進貨物,仍不準予抵扣進項稅額。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行業的不同,對于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上附著物難以準確劃分。為解決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113號文規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稅務部門在煤炭企業增值稅實務操作上多數認定:煤礦礦井巷道所用材料均屬于形成礦井構筑物支出,其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可抵扣。對這一點煤炭企業均存在異議,認為稅務機關片面的理解稅收法規,也沒有真正了解煤炭企業的生產特點。未解決稅企爭議,安徽、河南下發文件予以明確煤炭企業增值稅抵扣問題。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煤礦井下開拓延伸工程耗用材料進項稅抵扣問題的批復》(皖國稅函[2009]316號)規定,煤礦企業將所購材料用于井下生產巷道、設備管路等不動產安裝維修的,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皖國稅函[2009]316號下發后,部分煤炭企業就煤礦井下生產耗用材料的進項稅抵扣問題產生異議。對此,安徽省國稅局進行實地調研后,又下發了《安徽省國稅局關于煤礦井下生產耗用材料進項稅抵扣問題的通知》(皖國稅函[2010]110號),文件規定,煤炭企業用于井下回采工作面建設、維護所耗用的材料不構成固定資產,在財務上作為費用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因此,對納稅人購進上述材料取得的進項稅額,可暫準予其按規定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四川省煤炭采掘行業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川國稅函[2010]69號)第六條規定,嚴格巷道建設進項稅額抵扣審核。對準備巷道建設及維修耗用材料所含增值稅不允許抵扣;對回采巷道建設及維修耗用材料可以抵扣進項稅;對企業準備巷道與回采巷道耗用材料無法區分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這么多年來,本人也一直在研究煤炭企業問題,對一些稅務機關的主張很糾結、困惑;大多煤炭企業為了增值稅抵扣問題一直在向稅務機關傾訴企業的特殊情況,但都沒得到滿意的結果,造成應抵扣卻不能抵的尷尬局面。
為統一煤炭采掘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便于政策理解和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經研究(這些年都沒研究,呵呵)明確了煤炭采掘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即117號文,可惜來的太遲了,煤炭企業該笑還是該苦啊?還是啼笑皆非?
二、井下設備等進項稅額可抵扣
117號文明確了煤炭企業購進的井下應稅貨物、勞務和服務和露天煤礦生態恢復的應稅貨物、勞務和服務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問題。
(一)巷道附屬設備及其相關的應稅貨物、勞務和服務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二)用于除開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設和掘進,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礦生態恢復的應稅貨物、勞務和服務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同時,117號文件還明確了相關概念。本通知所稱的巷道,是指為采礦提升、運輸、通風、排水、動力供應、瓦斯治理等而掘進的通道,包括開拓巷道和其他巷道。其中,開拓巷道,是指為整個礦井或一個開采水平(階段)服務的巷道。所稱的巷道附屬設備,是指以巷道為載體的給排水、采暖、降溫、衛生、通風、照明、通訊、消防、電梯、電氣、瓦斯抽排等設備。
疑問:煤炭企業的井下的降溫設備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了,那么中央空調井上部分的進項稅額是否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還請國家稅務總局予以明確。
三、文件執行時間
117號文件自2015年11月1日起執行,沒有追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