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媒體報道部分商家銷售商品時贈送的物品沒有開具發票,導致贈品出現質量問題無法保修。贈品要不要開具發票以及是否繳稅,筆者對相關內容作如下簡述。
商家贈送類別和發票開具規定
商家的贈送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企業向客戶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同時的贈送行為,即購物贈品銷售;另一類是企業向非直接購買其商品或服務的客戶進行的贈送,即無償贈送。
“購物贈品”的贈予與一般的無償贈送不同,屬于利用消費者心理進行變相促銷,這種贈予的前提是消費者付款購物才能得到贈品,贈品也應被視為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的規定,商家銷售商品都應開具發票。
購物贈品的涉稅處理
1.企業所得稅處理
購物贈品與企業銷售行為直接相關,在銷售商品同時贈送物品是出于利潤動機的正常交易,屬于捆綁銷售或降價銷售。正常情況下企業所得稅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關于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不屬于捐贈的規定,將總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計繳所得稅。
2.增值稅因開票不同的兩種處理
增值稅從整體價值鏈角度來看屬于折扣銷售行為,應以企業銷售活動取得的收入為準征收增值稅,不產生除取得收入以外的增值稅負擔,可以有以下兩種開票方式。
一是將贈品實際價值與商品一同計價,再將贈品價格作為折扣,在同一張發票的“金額”欄注明折扣額。對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舊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銷售額的折扣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進一步明確國稅發〔1993〕154號文件規定的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具體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例:A公司平時銷售某型號電視機不含稅價格2500元/臺,購進成本為不含稅價格2100元/臺,正常情況下銷售一臺電視機應納增值稅=2500×17%-2100×17%=68(元);應納稅所得額=2500-2100=400(元),企業所得稅按25%稅率計算稅款為100元。現開展促銷活動,客戶按2500元/臺購買該型號電視機一臺,附送一臺電磁爐,該電磁爐不含稅銷售價格為230元/臺,購進成本為不含稅180元/臺。
在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即發票上分別開具電視機2500元、電磁爐230元,再在發票的金額欄注明折扣金額230元,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2500元。
二是在開具銷售發票時,借鑒《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的規定,在開具銷售發票時,將贈品和商品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贈品和商品的銷售收入,按總的銷售金額征收增值稅。
即在發票上分別開具電視機2290元[2500×2500÷(2500+230)]、電磁爐210元[2500×230÷(2500+230)],合計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2500元。
上述兩種開票方式下,A公司銷售一臺電視機附送一臺電磁爐增值稅銷項稅為425元(2500×17%),進項稅=2100×17%+180×17%=387.6(元),應納增值稅37.4元;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500-2100-180=220(元),按25%稅率計算的稅款為55元。
3.個人所得稅處理
客戶取得的贈品電磁爐,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的規定,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無償贈送的涉稅處理
如果在購物贈品銷售中會計上將商品按公允價值開具發票作銷售收入、贈品作為銷售費用處理;或者未將贈品金額作為折扣額在銷售商品的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以及商家向非直接購買其商品或服務的客戶進行的贈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應按視同銷售貨物處理,贈品不僅計算繳納增值稅,而且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接上例:A公司銷售一臺電視機時按電視機不含稅價2500元開具發票,附送的一臺電磁爐按作為銷售費用,或者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贈送一臺電磁爐,那么電磁爐在增值稅處理上將按視同銷售處理。在購進電磁爐專為此次促銷的情況下,可以按購進的價格計算銷項稅額。整個銷售業務增值稅銷項稅額為455.6元(2500×17%+180×17%),進項稅=2100×17%+180×17%=387.6元,應納增值稅68元;電磁爐購進成本和應計的銷項稅額作為銷售費用,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500-2100-(180+180×17%)=189.4元,按25%稅率計算的稅款為47.35元。
客戶購買電視機取得的贈品電磁爐,A公司將贈品作為銷售費用處理或是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贈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的規定,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如果個人不是購買電視機而是從A公司隨機獲取贈品電磁爐,則對個人應按“其他所得”項目,按A公司實際購買電磁爐金額210.6元(180+180×17%)確定個人所得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A公司代扣代繳。